为切实保护森林草原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每年10月至次年5月为我市森林防火期,2月至4月为森林高火险期。
一、不携带火种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域,不在防火区域吸烟、取暖、烘烤食物、上坟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非生产性用火行为。因生产需要野外用火的,必须向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火申请,批准后方可进行,并采取安全措施。
二、违规在林区、草原野外用火,未引发火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引发森林草原火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过失犯前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森林草原火灾的肇事者依法承担火灾造成的损失;未成年人玩火引起的火灾,由家长赔偿;痴、呆人员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引起的火灾,由法定监护人赔偿。
五、发现森林草原火情的,要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电话:
六枝特区 0858-5322804
盘 州 市 0858-3637119
水 城 区 0858-8931119
钟 山 区 0858-8328119
六盘水高新区0858-6665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