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

  发布时间: 2025-06-17 13:40 字体:[]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印发六盘水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特区、区)、六盘水高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市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同意,现将《六盘水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

2025年5月23日


六盘水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依据

1.2 适用范围

1.3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2  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3  基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  应急准备

3.1  组织准备

3.2  工程准备

3.3  预案准备

3.4  队伍准备

3.5  物资准备

3.6  转移避险准备

3.7  宣传培训演练

4  防范化解风险

4.1  风险排查识别

4.2  风险分析提示

4.3  防范化解风险

5  监测预报预警

5.1  气象监测预报预警

5.2  水文监测预报预警

5.3  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

5.4  城市(城镇)内涝监测预报预警

6  应急响应

6.1  应急响应分级

6.2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6.3  Ⅳ级应急响应

6.4  Ⅲ级应急响应

6.5  Ⅱ级应急响应

6.6  Ⅰ级应急响应

6.7  响应级别转变和终止

7  应急抢险救援

7.1  水利工程险情

7.2  山洪、地质灾害

7.3  城市内涝

7.4  堰塞湖险情

7.5  干旱灾害

8  信息报送和发布

8.1  信息报送

8.2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9  后期处置

9.1  调查评估

9.2  灾后重建

9.3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9.4  水毁工程修复

9.5  保险理赔

10  附则

10.1  预案管理

10.2 责任奖惩

10.3 预案解释

10.4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贵州省防洪条例》《贵州省抗旱办法》《六盘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旱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城市(城镇)内涝、山洪灾害、堰塞湖、干旱灾害、供水危机及水库水电站溃坝等次生衍生灾害。

1.3  工作原则

1.3.1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

1.3.2 坚持党政同责、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1.3.3 坚持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上下联动。

1.3.4 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3.5 坚持依法管理、科技创新、精准预报、提前预警、及时响应、科学处置。

1.3.6 坚持社会动员、舆论引导、宣传教育、信息公开、群防群治、主动避灾。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全市防汛抗旱指挥体系由市县两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乡(镇、街道)防汛抗旱基层组织组成。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督促指导辖区防汛抗旱工作。各有关部门或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行业防汛抗旱组织机构,负责本行业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

2.1  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贯彻落实省防指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职能。组织制定全市防汛抗旱工作政策、制度、规划和规定;研究解决全市防汛抗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指挥较大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市防指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应急和分管水务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市防指日常工作由分管水务的副市长主持。牵头单位为市应急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市防指日常工作由市应急局负责。

2.1.1  市有关单位

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市应急局、市能源局、市人防办、市生态移民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水文水资源局、六盘水无线电管理局、六盘水车务段、六盘水月照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六盘水供电局等。

市有关单位防汛抗旱工作职责详见附件1。

2.1.2  市防指督导检查组

市防指适时组建由市防指有关单位组成的督导检查组,采取明查暗访或现场实地调研、检查指导的方式,对各地防汛抗旱工作责任制落实、应急准备、应急处置、抢险救援等方面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2.1.3  市级应急专家组

依托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行业领域专家,在发生水旱灾害时,由市应急局根据需要从各单位专家库中抽选相关人员组成专家组,参与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专家组主要职责:(1)参与制定水旱灾害应急处置方案,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2)分析研判水旱灾害演变趋势,研究提出应对技术措施,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参考;(3)为水旱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相关政策、措施的制定等提供技术支持;(4)针对应急处置情况,对后期总结评估、灾害防范、恢复生产、灾后重建等工作提出建议。

2.2  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各市(特区、区)按照保留的防汛抗旱工作体系,结合实际明确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本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本辖区防汛抗旱工作。

2.3  基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乡(镇、街道)应明确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明确职责和人员,在上级政府和防指领导下做好防汛抗旱工作;有防汛抗旱任务的企业和管理单位,应根据需要明确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机构,落实工作人员,由法人代表牵头负责本单位防汛工作;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小区明确防汛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防汛措施。

3  应急准备

3.1  组织准备

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各项防汛抗旱责任制,推动完善党政共管、逐级包保的防汛抗旱责任体系。市、县、乡三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汛前逐级落实行政区域、城市以及水库、水电站、重要山塘、山洪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防汛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要落实本部门、单位责任人。市、县、乡三级防汛责任人必须按要求履行防汛职责,必须24小时保持联络畅通;防汛关键期必须在岗到位,灾害发生后全力组织抢险救灾。

3.2  工程准备

汛前,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组织应急、水务、水文水资源、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综合执法、交通、文体广电旅游、教育、能源、气象、人防、铁路等有关单位开展防汛安全检查,加强水工程、建筑施工项目、铁路、机场、输油气管道、路桥、尾矿库、井工矿山、水文(位)站、气象站、重大危险源等重要设施,中小河流洪泛区、山洪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以及沿江临河城镇、村庄、学校、旅游景区、工矿企业等重要区域,桥涵、隧洞、地下停车场、地下商场、地下管廊等重点部位防汛检查,摸清隐患、建立整改台账、闭环管理、限时整改。汛前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制定应急度汛方案,落实措施,确保安全度汛。

3.3  预案准备

市防指督促指导各市(特区、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市其他有关单位按照一市(特区、区)一案、一乡(镇、街道)一案、一村(社区)一案、一部门一案、一工程(含水库水电站、尾矿库、弃渣场、涉水建筑施工项目、垃圾填埋场、油气管道)一案要求,强化预案编制修订工作,建立健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体系。

按照职能职责,应急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修订行政区域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水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修订水旱灾害防御预案、城市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审批备案管理水库水电站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含汛期调度运用计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预案。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修订本行业、本部门防汛应急预案,按规定报备并组织实施。承担防洪安全主体责任的企事业单位,要在开展防洪安全风险评估基础上,制定本单位防汛相应应急预案。

3.4  队伍准备

(1)工程(含在建、下同)管理单位抢险队伍。工程管理单位应组建专(兼)职防汛抢险队伍,结合工程实际配备抗洪抢险器材装备,承担工程巡查、隐患排查、险情先期处置等任务。

(2)基层应急抢险队伍。各乡(镇、街道)成立不少于30人的应急抢险队伍,各村(居)成立不少于10人的应急抢险队伍。有防洪任务的企事业单位也要明确应急抢险人员。

(3)县级应急抢险队伍。各市(特区、区)要按照防汛抢险实际需要组建应急抢险队伍,制定应急抢险救援方案,承担辖区抗洪抢险任务,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调度。

(4)市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市消防救援支队建立1支抗洪抢险专业队,在各市(特区、区)依托消防救援站建立8支抗洪抢险分队,模块化配置相关抢险救援装备,执行市内抗洪抢险救援任务。

(5)部队防汛抗洪突击力量。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及有关规定程序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和预备役参与防汛抗旱抢险救灾。

3.5  物资准备

(1)市、县两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按照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负担原则,积极争取财政支持,统筹做好实物储备、协议储备、产能储备,切实保障防大汛、抢大险需求。要全面查清核实辖区内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品种、数量、质量等情况,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应急物资管理平台管理。市、县两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关单位要备齐备足防汛抗旱应急物资,各城市(城镇)要配备大型排涝设备,水工程管理单位要根据工程应急抢险需要在现场储备相应的应急物资,一旦发生险情,确保快速有效处置。

(2)储备设备物资种类包括抢险救援装备和生活救灾物资。其中抢险救援装备包括照明设备、发电机、水上救援飞翼、无人机、水下机器人、排涝泵站、送水车辆、抽水机具、输水软管、冲锋舟、编织袋、无纺土工布等装备设备。生活救灾物资包括帐篷、棉被、棉衣、雨衣、折叠床、应急包、手电筒、矿泉水、方便面等物资。

(3)有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任务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制定储备计划,做好采购、储备、保养、更新、补充等工作,每年汛前开展物资清查盘点,建立完善物资调运机制,提高物资保障能力。

3.6  转移避险准备

(1)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强降雨期间山丘区人员转移避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汛办〔2021〕1号)要求,市、县、乡三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规定组织制定应急避险预案,督促指导基层落实应急避险场所、转移路线以及“转移谁、谁组织、何时转、转到哪、如何管”5个关键环节,做到提前转移、果断转移,压实转移避险属地管理责任和包保责任,全力避免人员伤亡。

(2)各市(特区、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统计辖区内高风险区域需转移人员数量,登记造册,建立台账,每年汛前进行更新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高风险区域包括中小河流洪泛区、山洪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城市(城镇)低洼易涝区(桥涵、隧洞、地下停车场、地下商场、地下管廊)、水库溃坝洪水影响范围以及沿江临河城镇、村庄、学校、旅游景区、工矿企业等。

(3)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具体负责实施本区域内的人员转移工作,对留守或独居老人、留守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要明确转移责任人。

3.7  宣传培训演练

(1)培训。汛前,市、县、乡三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有关单位要广泛开展防汛抗旱减灾社会宣传,提高社会公众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组织对有关防汛行政责任人培训,提高领导干部防汛指挥决策能力。

(2)演练。各市(特区、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综合执法、人防、交通运输、文体广电旅游、供电、通信、铁路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应结合实际,每年开展1次防汛抢险或抗旱救灾应急演练;村(居)、水库水电站以及地下空间、低洼易涝区域管理单位等企事业单位应结合实际,每年汛前组织1次防汛应急演练。

4  防范化解风险

4.1  风险排查识别

汛前,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组织应急、水务、城市综合执法、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成员单位开展防汛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建立风险隐患清单,落实安全度汛措施。

4.2  风险分析提示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密切关注天气发展变化,适时组织召开会商会议,分析研判水旱灾害风险。应急、水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防、交通运输、文体广电旅游、水文水资源、教育、能源、气象等有关单位要及时组织行业(系统)会商研判,列出本行业(系统)风险隐患清单,提出管控措施,有针对性、选择性地向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发出风险提示,督促指导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4.3  防范化解风险

(1)强化巡查防守。汛期,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常态化组织开展水工程、建筑施工项目、铁路、机场、路桥、尾矿库、井工矿山、水文(位)站、气象站、中小河流洪泛区、山洪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以及沿江临河城镇、村庄、学校、旅游景区、工矿企业、桥涵、隧洞、地下停车场、地下商场、地下管廊、变电站等重要设施、重要区域、重点部位开展巡查防守,一旦发现重大隐患和险情,第一时间处置并报告。

(2)强化水工程调度。水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水工程调度运用管理监督,严格执行经批准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汛期严禁超汛限水位运行。病险水工程汛期要降低水位,必要时空库运行。要加强泄洪预警管理,遇水工程泄洪或强降雨天气,禁止开展涉水活动。汛期要落实24小时巡查制度,险工险段和重要部位要加派人员、加密巡查频次,做到早发现、早排险、早处置。

(3)强化城市防汛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要按照城市(城镇)防洪排涝应急预案要求,严格落实桥涵、隧洞、地下停车场、地下商场、地下管廊等重点部位的防洪排涝措施,全力保障城市(城镇)安全运行。

(4)强化人员转移避险。水务和自然资源部门要充分发挥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和地质灾害防治指挥平台的作用,落实好山洪和地质灾害防御测报设施、预警手段、转移路线、避灾地点、安置方案。要指导协助灾害发生地做好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工作,严防群死群伤事件发生。

(5)统筹抗旱保供水。市、县两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气象、水务、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旱情动态,研判旱情发展趋势,制订抗旱灌溉用水计划,统筹安排好生产和生态用水,做到科学调水,合理配水,确保城乡饮水安全。

5  监测预报预警

5.1  气象监测预报预警

市、县两级气象部门负责辖区内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按职责统一发布重要气象信息专报、灾害性天气预警报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等,开展递进式气象服务,发挥气象预报先导作用。与同级应急、水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防、交通运输、文体广电旅游、教育、能源、铁路、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面向社会公众联合发布灾害风险预警信息。

5.2  水文监测预报预警

水文水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监测,承担水情监测预警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和权限,及时发布江河洪水预警信息;水务部门落实山洪灾害、水工程险情及湖库洪水预警值,明确“准备转移”和“立即转移”雨量及水位预警指标,及时向受影响区域发布预警,市级发布未来24小时山洪灾害风险预警,县级向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发布临灾山洪预警。

5.3  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

汛期,自然资源部门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科学设定地质灾害预警值,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注重加强“一体五位”防灾人员技术培训,严格执行《六盘水市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响应工作机制》《六盘水市地质灾害“一体五位”人员责任制(试行)》等有关要求,发现危险征兆立即预警,及时报告属地政府及村支两委,指导做好周边群众快速转移避险。

5.4  城市(城镇)内涝监测预报预警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综合执法等城市排水防涝主管部门会同气象、水务、水文水资源等有关部门负责城市内涝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建立城市内涝防御预警、会商、联动机制,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指令性预警信息,督促提醒乡(镇、街道)、地下空间业主单位组织低洼地区居民应急避险或避险转移,必要时报县、乡两级政府采取停工、停业、停运、停学等强制管控措施。督促指导各地下空间业主单位制定预警响应工作体系,科学制定准备转移、立即转移、交通管制、区域封控强制措施对应的降雨量或水位数值,设置预警信息提示标志或广播系统,明确疏散转移负责人、转移线路。

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供电、通信、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要根据预警信息和降雨情况,立即启动部门预案,全力做好应急保障和交通管控疏导,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6  应急响应

6.1  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降雨预报、洪水预报和工程险情灾情等级,结合水旱灾害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防汛抗旱应急响应从低到高依次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级别。

6.2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根据降雨、洪水、旱情等监测预报及工程险情、灾情趋势,统筹考虑水旱灾害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防御能力,综合会商研判后,市应急局将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防指领导签发。Ⅰ级应急响应由市长(总指挥)签发,Ⅱ级应急响应由分管水务的副市长(副总指挥)签发,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局局长签发。

对符合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有关行业部门和响应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预案先行启动响应,并报告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市有关单位和各市(特区、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应与市防指响应等级相衔接,受灾害主要影响的县级应急响应级别不得低于市级。

6.3  Ⅳ级应急响应

6.3.1  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经会商研判启动市级防汛或抗旱Ⅳ级应急响应:

(1)暴雨预报。市气象局发布暴雨Ⅳ级预警报告,预计未来24小时有2个市(特区、区)大部区域将出现暴雨天气。

(2)洪水预报。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市水文水资源局联合发布山洪灾害黄色预警;主要江河干流及其支流控制站预报可能发生超过警戒水位洪水。

(3)工程险情。3座以上小型水库发生超设计标准洪水,2座以上山塘发生重大险情,或小型水库出现较大险情,威胁公共安全;重要江河支流出现可能危及堤防安全的险情;滑坡等引发Ⅳ级风险堰塞湖。

(4)洪涝灾害。1个市(特区、区)1个灾害点,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1人。

(5)干旱灾害。1个市(特区、区)作物生长期持续干旱过程达20天或10~15个乡(镇、街道)农作物受灾,1个以上乡(镇、街道)因旱影响正常供水。

(6)其他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情况。

6.3.2  响应行动

(1)市防指发布启动响应通知,通过省电子政务网电子公文交换系统通知市有关单位,要求做好防范应对工作;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广泛动员社会公众主动防灾避险。

(2)市应急局局长或委托副局长坐镇指挥,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水文水资源局、市气象局指派人员到市应急局进行联合值守。

(3)应急、水务、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体广电旅游、教育、公安、能源、六盘水车务段等市有关单位组织本行业开展巡查值守工作,排查整治防洪安全隐患,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开展预报叫应和临灾叫应,落实叫应行动措施,做好跟踪反馈。高温少雨时段,气象、水务、水文水资源等部门按职责加强雨情、水情、墒情、灾情的监测预报,科学研判旱情发展趋势;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科学核定猕猴桃、蔬菜、玉米、茶叶、刺梨、烤烟等受灾情况,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支持。要充分利用手机短信、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途径,及时发布灾害预警信息,提醒群众采取各种措施,减少农业生产因旱损失。

(4)供电、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能源、水务、交通运输、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等部门协调做好电力、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应急保障工作。

(5)全力做好抢险救援队伍准备,抢险救援力量视情提前向可能受影响地区预置队伍和装备,确保一旦发生险情灾情第一时间开展抢险救援。

(6)加强信息调度收集分析,滚动研判汛情发展。市气象局每日8时、20时报告雨情监测和天气预报结果,当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市水务局、市水文水资源局每日6时30分、20时报告江河湖库水情,及时报告洪水预报结果。市其他有关单位每日16时向市防指报告行业领域工作动态。

(7)市防指视情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赴现场督促指导地方开展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支援地方研究处理抢险救援和救灾中重大技术问题。

(8)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重要水工程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

(9)属地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发布指令,转移安置受威胁群众,调动抢险力量和物资开展防汛抗旱工作。灾害影响的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每日6时30分前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应及时报告。

6.4  Ⅲ级应急响应

6.4.1  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经会商研判启动市级防汛或抗旱Ⅲ级应急响应:

(1)暴雨预报。市气象局发布暴雨Ⅲ级预警报告,过去24小时有2个市(特区、区)大部区域出现暴雨、局部出现大暴雨以上强降雨天气,且预计上述地区强降雨天气持续。

(2)洪水预报。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市水文水资源局联合发布山洪灾害橙色预警,或发生较大山洪灾害;主要江河干流及其支流多个控制站已达到警戒水位洪水且预报可能发生接近保证水位洪水。

(3)工程险情。2座以上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1座山塘溃坝;1座中型水库发生超设计标准洪水;重要江河堤防出现多处可能危及堤防安全的险情;滑坡等引发Ⅲ级风险堰塞湖。

(4)洪涝灾害。1个市(特区、区)1个灾害点,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2人(含2人)以上、7人以下。

(5)干旱灾害。作物生长期持续干旱过程达21~30天以上,2个市(特区、区)15~20个乡(镇、街道)农作物严重受灾或2~5个乡(镇、街道)因旱影响正常供水。

(6)其他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情况。

6.4.2  响应行动

(1)市防指发布启动响应通知,通过省电子政务网电子公文交换系统通知市有关单位,要求做好防范应对工作;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广泛动员群众主动防灾避险。

(2)启动三级防汛应急响应期间,市应急局局长或委托副局长坐镇指挥;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水文水资源局、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六盘水工电段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或其指派人员到市应急局进行联合值守;市应急局组织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等部门会商,视频连线有关市(特区、区)动员部署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

(3)市防指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指导地方开展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解决救灾中重大技术问题。市应急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市教育局、市能源局、市公安局、六盘水车务段等市有关单位组织力量对本行业安全度汛高风险对象巡查值守、昼夜查险排险。

(4)市防指根据需要调派应急救援队伍协助受灾的市(特区、区)开展抢险救灾。

(5)供电、通信、住房城乡建设、能源、水务、交通运输、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等部门协调做好电力、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应急保障工作。

(6)加强信息调度分析,持续做好会商研判。市气象局每6小时报告1次雨情监测和天气预报结果,当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市水务局、市水文水资源局每6小时报告1次江河湖库水情,及时报告洪水预报结果,视水情变化及时加密报送频次;其他有关单位每日8时、16时向市防指报告行业领域工作动态。

(7)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重要水工程防洪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

(8)属地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发布指令,及时转移安置受威胁群众,调动抢险力量物资开展防汛抗旱工作。灾害影响的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每日6时30分、15时前向市防指报告事件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应及时报告。

(9)其他有关工作与Ⅳ级应急响应行动规定一致。

6.5  Ⅱ级应急响应

6.5.1  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经会商研判启动市级防汛或抗旱Ⅱ级应急响应:

(1)暴雨预报。市气象局发布暴雨Ⅱ级预警报告,过去24小时有3个及以上市(特区、区)大部地区出现暴雨、局部出现特大暴雨以上强降雨天气,且预计上述地区强降雨天气持续。

(2)洪水预报。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市水文水资源局联合发布山洪灾害红色预警,或发生重大山洪灾害;主要江河干流及其支流多个控制站已达到保证水位洪水且预报水位将持续上涨。

(3)工程险情。中型水库发生较大险情;多座山塘溃坝;多座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数座中型水库发生超设计标准洪水;重要江河支流堤防发生决口险情;滑坡等引发Ⅱ级风险堰塞湖。

(4)洪涝灾害。1个市(特区、区)1个灾害点,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7人(含7人)以上、20人以下。

(5)干旱灾害。作物生长期持续干旱过程达31~45天以上;3个市(特区、区)20~25个乡(镇、街道)农作物受灾或5~10个乡(镇、街道)因旱影响正常供水。

(6)其他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情况。

6.5.2  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发布启动响应通知,通知市有关单位按要求做好防范应对工作;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动员社会公众主动防灾避险。

(2)启动二级防汛应急响应期间,市防指副总指挥或委托相关领导坐镇指挥部指挥;六盘水军分区、武警六盘水支队、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水文水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市能源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六盘水供电局、六盘水工电段分管同志或其指派人员到市应急局进行联合值守,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各项工作。

(3)组织召开防汛抗旱会商,部署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宣布影响区域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连线有关市(特区、区)动员部署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

(4)市防指密切关注汛情、灾情、险情、旱情发展动态,及时开展预报叫应和临灾叫应,落实叫应行动措施,做好跟踪反馈,组织落实相关工作部署;督促指导受灾地区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落实抗洪抢险救灾工作措施,并及时报送相关工作落实情况。

(5)根据灾害发生情况,市领导带领市防指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组织开展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同时派应急抢险救援专家组赶赴灾害现场提供技术支撑。

①当发生水工程重大险情、Ⅱ级风险堰塞湖和重大山洪灾害时,由分管水务部门的副市长带领市防指工作组赶赴现场,市水务局做好现场专家技术支撑保障。

②当发生重大地质灾害时,由分管自然资源部门的副市长带领市防指工作组赶赴现场,市自然资源局做好现场专家技术支撑保障。

③当发生重大城市内涝时,由分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副市长带领市防指工作组赶赴现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现场专家技术支撑保障。

当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工矿企业等发生重大险情时,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应急预案或专项预案开展应急抢险处置。

(6)市防指视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赴现场的市领导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组织、指挥、协调、实施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受灾市(特区、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按照职责靠前指挥防汛抗旱工作,第一时间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7)市防指根据需要调派应急救援队伍协助受灾市(特区、区)抗洪抢险救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协调武警部队增援,必要时,报请省防指给予支援。

(8)防汛抗旱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广泛调集资源,协调各方力量,全力做好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和应急保障等工作。

①供电部门统筹调集抢险队伍、应急发电装备,为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提供电力保障。六盘水供电局做好电网安全运行、受灾复电工作,保障城市安全运行及防汛重要用户电力供应,指导基层做好配电站房防淹工作。发生严重干旱灾害,应当保障抗旱救灾所需的供电和应急救援现场临时供电。

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各通信运营商为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提供通信保障。全力做好网络抢修和网络恢复工作,重点保障党委、政府等重要部门和单位通信畅通。

③交通运输和铁路部门组织应急运输车辆,做好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抢险救援力量投送、大规模人员转移避险、大规模滞留人员疏散;组织做好受损公路、铁路、桥梁抢修,配合公安部门实施交通管制;做好公交站、客运站防涝排水和公交车、出租车紧急避险。六盘水车务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受灾区域的列车行车安全。

④公安部门组织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工作和防汛抢险秩序维护,组织交警及时对城市(城镇)低洼易涝路段、桥涵实施交通管控,及时疏导车辆、行人,引导抢险救援车辆有序快速通行。

⑤城市综合执法、住房城乡建设、能源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强化排涝设施巡查排险,做好排水设施调度管理、涝水抽排、路面清障、供气等工作,维护城市正常运转。

(9)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根据市防指指令通过广播、电视、新媒体等渠道发布指挥部公告;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通报汛(旱)情,报道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采取的抗洪抢险、抗旱供水应急措施。及时收集舆情信息,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弘扬社会正气。

(10)加强信息调度分析,持续做好会商研判。市气象局每3小时报告1次雨情监测和天气预报结果,当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市水务局、市水文水资源局每3小时报告1次江河湖库水情,及时报告洪水预报结果,视水情变化及时加密报送频次;其他有关单位每日8时、16时向市防指报告行业领域工作动态。灾害影响的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每日6时30分、15时前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11)属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发布公告、指令,宣布进入防汛或抗旱紧急期,并采取强制性管控措施。

①属地基层政府要按照预案确定的转移区域、转移人员、转移路线,组织好相关人员的转移工作,转移至安全地点。要落实转移安全责任制,做到应转尽转、不落一人。

②属地政府宣布采取停市、停工、停业、停运、停课等社会面防控措施,加强对城市(城镇)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场、地下通道以及地处低洼的公路、桥涵、环卫工人休息房、建筑施工工棚等部位的管制,采取临时关闭、封闭、撤离人员等强制性措施。

③水务部门组织实施水工程防洪调度,配合地方政府拆除严重影响行洪的建构筑物,保障行洪畅通;迅速排查在建水利工程安全隐患,及时组织危险区域施工人员转移避险。

④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综合执法、人防、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职责分工,组织力量对城市(城镇)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场、地下通道以及地处低洼的公路、桥涵、环卫工人休息房、建筑施工工棚等高风险区域巡查排险,视情况实施临时紧急管制措施。

⑤文体广电旅游等部门暂停或取消户外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临时关闭旅游景区;终止户外体育类活动。

⑥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及时劝导疏散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滞留人员。

⑦县级政府要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综合执法、农业农村等部门,及时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牌、围墙、围挡、危房、危险建筑等,一时拆除不了的要划定危险区,设置警示标识。

⑧石油企业安排防汛抗旱用油专项指标,优先保障防汛抗旱需要。

(12)其他有关工作与Ⅲ级应急响应行动规定一致。

6.6  Ⅰ级应急响应

6.6.1  启动条件

当发生或预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经会商研判启动市级防汛或抗旱Ⅰ级应急响应:

(1)暴雨预报。市气象局发布暴雨Ⅰ级预警报告,过去24小时4个市(特区、区)大范围出现大暴雨以上强降雨,且预计强降雨天气持续。

(2)洪水预报。个别地区发生特别重大山洪灾害;主要江河干流及其一级支流控制站可能发生超历史记录水位洪水。

(3)工程险情。1座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1座小型水库发生溃坝;重要江河干流堤防发生决口险情;滑坡等引发Ⅰ级风险堰塞湖。

(4)洪涝灾害。1个市(特区、区)1个灾害点,一次性因灾死亡(失踪)20人(含20人)以上。

(5)作物生长期持续干旱45天以上,2个以上市(特区、区)或25个以上乡(镇、街道)农作物受灾或因旱影响正常供水。

(6)其他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情况。

6.6.2  应急响应行动

(1)市防指发布启动响应通知,通知市有关单位严格按要求做好防范应对工作;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动员社会公众主动防灾避险。

(2)市防指总指挥或委托副总指挥坐镇指挥部并主持会商,部署防汛抗洪、抗旱救灾工作,宣布全市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视频连线有关市(特区、区)动员部署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

(3)市防指密切关注汛情、灾情、险情、旱情发展动态,传达国家、省、市有关领导对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督促、指导受灾地区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落实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措施;对接协调上级有关部门支援和指导。

(4)六盘水军分区、武警六盘水支队、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市能源局、市气象局、市水文水资源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市有关单位负责人或其指派人员到市应急局进行联合值守,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各项工作。

(5)根据灾害发生情况,市领导带领市防指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组织开展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工作。同时派应急抢险救援专家组赶赴灾害现场提供技术支撑。

①当发生水工程特别重大险情、Ⅰ级堰塞湖和特别严重山洪灾害时,由市长或分管水务部门的副市长带领市防指工作组赶赴现场,市水务局做好现场专家技术支撑保障。

②当发生特别重大地质灾害时,由市长或分管自然资源部门的副市长带领市防指工作组赶赴现场,市自然资源局做好现场专家技术支撑保障。

③当发生特别重大城市内涝时,由市长或分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副市长带领市防指工作组赶赴现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现场专家技术支撑保障。

当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工矿企业等发生特别重大险情时,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应急预案或专项预案开展应急抢险处置。

(6)市防指成立现场指挥部,赴现场的市领导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组织、指挥、协调、实施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受灾市(特区、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按照职责靠前指挥防汛抗旱工作,第一时间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转移危险地区人员。

(7)市防指调派应急救援队伍协助受灾市(特区、区)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市防指根据防汛抗旱需要,提请市政府协调武警部队增援防汛抗旱减灾救灾工作。视情向省防指报告,请求调动相关抗洪抢险、抗旱救灾队伍力量支援。

(8)市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广泛调集资源,协调各方力量,全力做好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和应急保障等工作。

①供电部门统筹调集抢险队伍、应急发电装备,为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提供电力保障。六盘水供电局做好电网安全运行、受灾复电工作,保障城市安全运行及防汛重要用户电力供应,指导基层做好配电站房防淹工作。发生严重干旱灾害,为抗旱救灾提供供电保障。

②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各通信运营商为防汛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现场提供通信保障。全力做好网络抢修和网络恢复工作,重点保障党政等要害部门通信畅通。

③交通运输和铁路部门组织应急运输车辆,做好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抢险救援力量投送、大规模人员转移避险、大规模滞留人员疏散;组织做好受损公路、铁路、桥梁抢修,配合公安部门实施交通管制;做好公交站、客运站防涝排水和公交车、出租车紧急避险。六盘水车务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受灾区域的列车行车安全。

④公安部门组织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工作和防汛抢险秩序维护,及时组织对城市(城镇)低洼易涝路段、桥涵等实施交通管控,及时疏导车辆、行人,引导抢险救援车辆有序快速通行。

⑤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强化排涝设施巡查排险,做好防洪设施调度管理、涝水抽排、路面清障和供水、供电、供气和通信保障,维护城市正常运转。

(9)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根据市防指指令通过广播、电视、新媒体等渠道发布指挥部公告,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通报汛(旱)情,报道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采取的抗洪抢险、抗旱供水应急措施。及时收集舆情信息,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弘扬社会正气。

(10)加强信息调度分析,持续做好会商研判。市气象局每2小时报告1次雨情监测和天气预报结果,当监测分析天气条件有较明显变化时,随时更新预报;市水务局、市水文水资源局每2小时报告1次江河湖库水情,及时报告洪水预报结果,水工程重大险情随时报告;其他市有关单位每日8时、14时、18时向市防指报告行业领域工作动态。灾害影响的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每日6时30分、14时、18时前向市防指报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随时报告。

(11)属地政府及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第一时间发布公告,宣布当地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并落实相关强制性管控措施。

①属地基层政府要按照预案确定的转移区域、转移人员、转移路线,组织好相关人员的转移工作,转移至安全地点。要落实转移安全责任制,做到应转尽转、不落一人。

②属地政府宣布采取停市、停工、停业、停运、停课等社会面防控措施,加强对城市(城镇)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场、地下通道、下沉式隧道以及地处低洼的公路、桥涵、环卫工人休息房、建筑施工工棚等部位的管制,采取临时关闭、封闭、撤离人员等强制性措施。

③水务部门组织实施水工程防洪调度,配合地方政府拆除严重影响行洪的建构筑物,保障行洪畅通;迅速排查在建水利工程安全隐患,及时组织危险区域施工人员转移避险。

④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综合执法、市场监管、公安和交通运输等部门按职责分工,组织力量对城市(城镇)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场、地下通道以及地处低洼的公路、桥涵、环卫工人休息房、建筑施工工棚等高风险区域巡查排险,视情况实施临时紧急管制措施。

⑤文体广电旅游等部门暂停或取消户外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临时关闭旅游景区。终止户外体育类活动。

⑥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及时劝导疏散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商场、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滞留人员。

⑦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组织力量及时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牌、围墙、围挡、危房、危险建筑等,一时拆除不了的要划定危险区,设置警示标识。

⑧石油企业安排防汛抗旱用油专项指标,优先保障防汛抗旱需要。

(12)其他有关工作与Ⅱ级应急响应行动规定一致。

6.7  响应级别转变和终止

市防指根据水旱灾害发展趋势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当出现下列条件时,市防指可视情终止应急响应。

(1)当大范围降雨趋停,市气象局解除暴雨预警或预报未来没有大的降雨过程。

(2)工程险情基本得到控制,主要江河控制站水位已回落至警戒水位以下。

(3)主要应急抢险救援任务基本结束。

(4)堰塞湖险情解除或得到有效控制。

(5)全市旱情已得到有效缓解。

(6)省防指印发通知,降低响应或终止响应级别。

7  应急抢险救援

7.1  水利工程险情

(1)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地方水务部门组织抢早抢小,全力做好险情先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水务部门。

(2)属地政府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安置,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3)县、乡两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将险情及抢险救灾情况报告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险情或地方请求,及时派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调派专业抢险队伍赴现场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4)水务部门组织行业专家组赴现场提供抢险救援技术支撑,帮助制定应急抢险方案,协助调配抢险物资装备。

(5)协调驻市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等支援转移安置和险情处置等工作。

(6)组织通信技术力量、无人机航拍等协助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空中救援、潜水队等力量参与救援。

7.2  山洪、地质灾害

(1)属地政府第一时间组织受山洪、地质灾害威胁群众转移避险安置,第一时间组织搜救山洪、地质灾害失联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2)属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将灾情及抢险救灾情况报告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险情或地方请求,及时派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调派专业抢险队伍赴现场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3)水务、自然资源部门组织行业专家组赴现场提供抢险救援技术支撑,指导帮助制定应急抢险方案,协助调配抢险物资装备。

(4)协调驻市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等支援转移安置和抢险救援等工作。

(5)组织通信技术力量、无人机航拍等协助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空中救援力量参与救援。

7.3  城市内涝

(1)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会同相关单位立即组织力量清理排水管网、调动排水设备和队伍开展抽排水作业,并将险情报告同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立即将险情报告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综合执法、公安、交通运输、人防、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力量对市政道路、公共交通、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场、地下通道以及地处低洼的公路、桥涵、环卫工人休息房、建筑施工工棚巡查排险,一旦发生重大险情,立即实施强制性管控措施。

(3)供电、供水、供气和通信等部门组织力量对低洼地段的供电、供水、燃气和通信设施巡查排险,一旦发生重大险情,立即采取应急保障措施,确保城市安全运行。

(4)水务部门组织力量对城市周边水库、水电站及城区排涝泵站、景观坝巡查防守和查险排险,科学调度水库水电站,在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减轻城市河道防洪压力。

(5)加强社会组织动员,事发地政府视情宣布采取停市、停工、停业、停运、停课等社会面防控措施,并通过广播、电视、新媒体等手段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动员群众主动防灾避险。

7.4  堰塞湖险情

(1)水务、自然资源、应急部门组织专家组赴现场分析险情发展趋势,影响范围和程度,制定应急抢险救援方案,调配抢险物资装备。

(2)事发地政府按照应急抢险救援方案确定的影响范围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安置,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3)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协调辖区应急救援队伍赴现场按照应急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抢险。当辖区应急资源不能满足抢险需要时,请求上级支援。

(4)协调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等力量支援转移安置和抢险救灾等工作。

(5)组织通信技术力量、无人机航拍等协助救援工作,必要时协调空中救援力量参与救援。

7.5  干旱灾害

(1)水务、农业农村部门科学调度辖区内水库水电站和山塘水量,适时启用应急备用水源。

(2)开辟新水源,设置临时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或者临时在河道沟渠内截水,实施跨行政区域调水。

(3)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动员各方力量为人畜饮水困难地区送水;气象部门组织实施人工增雨。

(4)采取压减供水指标,限制高耗水行业用水,限制排放工业污水,适当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

(5)紧急状态下暂停高耗水、商业服务行业用水,暂停排放工业污水,限时或者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

(6)做好新闻报道,广泛宣传抗旱工作情况,提醒民众节约用水。

8  信息报送和发布

8.1  信息报送

(1)各级各部门按照国家防总印发的《洪涝突发险情灾情报告规定》等要求,做好险情、灾情信息报送工作。

(2)防汛抗旱信息报送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立即报送市防指,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要及时报告基本情况,随后落实补报详情。市有关单位按各自的职能职责向市防指报送防汛抗旱信息。

(3)发生较大及以上水旱灾害后,事发地县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必须在事发后20分钟内向市政府和市防指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灾害在发生过程中演变为重大及以上级别的,首报时间从达到该级别时算起。

(4)发生一般水旱灾害后,事发地县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必须在事发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和市防指电话报告。灾害在发生过程中演变为较大级别的,首报时间可从达到较大级别时算起。

(5)水旱灾害涉及敏感人群、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事发原因比较敏感的,灾害信息报告不受级别限制,报告方式和时限按照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要求执行。

(6)灾害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可先报告基本情况,再续报详细情况。

(7)信息报告中存在涉密信息或已被确定密级的,必须通过机要渠道报告。

8.2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1)防汛抗旱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动态等信息由行业部门审核,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发布。灾害主要影响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规定及时发布信息,在发布重要灾情、险情信息前要及时报告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涉及人员伤亡的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市防指。

(2)一般及以上水旱灾害发生后,事发地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县级人民政府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重大决策部署、综合汛情、旱情、灾情和抢险救灾情况等重要信息,由各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过媒体对外统一发布。

(3)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加强网络媒体、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9  后期处置

事发地县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调查评估、灾区生活保障、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后期处置工作。

9.1  调查评估

较大水旱灾害发生后,根据部门职能职责,市防指按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防范、治理、改进建议和措施。

9.2  灾后重建

有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对批准的临时抢险救灾工程和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原状。

9.3  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9.4  水毁工程修复

有关行业部门要尽快修复水毁工程,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利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要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9.5  保险理赔

保险监管部门要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对购买了相关保险并符合理赔条件的,及时按规定理赔。

10  附则

10.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并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各市(特区、区)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地区、本行业的防汛抗旱相关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并报市防指备案。

10.2  责任奖惩

(1)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预案》要求,组织开展水旱灾害应对工作,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工作奖惩制度。

(2)社会公众按照各级人民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可视情给予补助;对在水旱灾害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扬。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和应急处置不力、工作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0.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10.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市有关单位防汛抗旱工作职责.wps

      2.六盘水市水旱灾害应急处置流程图.jpg

      3.现场指挥部搭建方案.wps

      4.名词术语解释.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