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委会印发《六盘水市落实〈关于常态化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3-08-25 18:51 字体:[]

各市(特区、区)、六盘水高新区安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六盘水市落实〈关于常态化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安委会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六盘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3年8月8日


六盘水市落实《关于常态化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方案

为做好国务院安委会督导帮扶“后半篇”文章,巩固拓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成果,落实《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常态化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贯彻全市“防风险、促发展”大会要求,常态化开展全市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要求,常态化抓好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幸福六盘水建设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紧紧围绕“减少一般事故、控制较大事故、

杜绝重特大事故”目标,全面总结推广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经验与做法,坚持推进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常态化,进一步树牢安全发展理念,规范安全生产秩序,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风险防控能力显著提升、安全治理水平不断提高。

(三)基本原则。坚持属地为主、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协调联动,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坚持常抓不懈、高压态势、露头就打、标本兼治,依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严格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最大限度压缩非法违法行为生存空间。

二、打击治理重点

各级各部门每年要结合本地本行业领域实际,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对照打击治理重点,深入研究并确定本地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内容,切实做到有的放矢、精准打击。

(一)非法违法行为打击治理重点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3.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

4.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5.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出具失实报告的。

6.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7.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的。

8.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9.建设项目违反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或投入生产、使用的。

10.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11.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

12.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

(二)各行业领域打击治理重点

1.煤矿。由市能源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重点打击治理:违规建设、边建设边生产、以采代建的,以“过渡期”“回撤期”名义组织生产的,假整合、假技改或以整合技改名义组织生产的;用假图纸、假密闭、假台账等隐瞒作业地点,蓄意逃避监管的;下井人员不携带定位卡,隐瞒实际入井人数的;出现事故预兆不撤人、冒险作业的;瓦斯、水、火、顶板等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组织生产的;井下瓦斯超限后继续作业或未按照规定处置的;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违规开采保安煤柱的;违规爆破、动火作业的;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的;露天煤矿边坡角大于设计最大值,或边坡发生严重变形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

2.交通运输。由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教育局、市水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能源局、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三支队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重点打击治理:车辆超员、超速、超限超载和驾驶人疲劳驾驶、酒后驾驶,驾乘人员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拖拉机、摩托车违法载人的;面包车、私家车、“营转非”大客车、网约车等非法违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旅游包车长期异地经营、超范围经营、违规开展班线客运经营的;生产、维修、货运企业存在“大吨小标”“大罐小标”等违法违规改装的;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高速公路上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机动车,客运车辆违法停车、违法上下乘客,货车违法停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行人违法上高速公路的;违法违规装载、运输危险物品的;船舶非法改装、未按规定行驶停泊、超员超载,船舶无证航行、船员无证驾驶的;违反客船禁限航规定冒险航行的。

3.建筑施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能源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重点打击治理:房屋市政工程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违法违规建设、无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建筑施工领域高边坡、深基坑、高支模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及未按程序审批的;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履职的;建筑起重机械不按规定使用、登记、备案的;房屋市政工程防范高处坠落措施不到位的;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重大变更未按程序重新报审,现场擅自实施的;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随意压缩合同工期的;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施工单位挪用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

4.非煤矿山。由市应急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重点打击治理:擅自启封已经关闭取缔矿井、废弃矿井,利用合法经营企业厂房、村民住宅院落等场所作为掩护,以暗堡等形式进行秘密盗采非煤矿产资源,或以生态修复、边坡治理、土地整理、工程建设等名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不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生产、建设,以采代探、以采代建的;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通风管理、水害防治、顶板管理、爆破作业、提升运输、动火作业等管控措施未落实,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未经有资质的机构检测合格组织生产的;露天矿山未采用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或分层开采,帮坡角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或最终边坡台阶高度超过设计高度的;尾矿库坝体出现严重管涌、流土、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或水位超限等重大险情未及时处置的。

5.城镇燃气。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能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重点打击治理:燃气管道穿越密闭空间、被占压和违规包封的;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的;企业不落实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燃气场站设施防火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非法违法储存、运输、充装、销售燃气,违规存放使用气瓶的;生产、销售和安装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设备和配件的;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不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或安装后不能正常使用的。

6.消防。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乡村振兴局、市能源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重点打击治理:占用、堵塞、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的;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破坏建筑物的防火、防烟分区的;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违规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障碍物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建筑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7.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重点打击治理:各类非法违法“小化工”、制售成品油“黑窝点”,流动罐车及自用油违法对外销售的;危险化学品企业重大危险源未落实包保责任、未开展治理或管控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的;不按照核定载质量和介质装载危险化学品的;在油气长输管道保护范围乱建、乱挖、乱钻、乱采和违规爆破破坏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非法生产以及违规使用氯酸钾等违禁药物生产烟花爆竹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违法跨区域运输黑火药、引火线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违规行为的。

8.民爆物品。由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重点打击治理:未取得销售许可证、或超出许可范围,证照过期,从事民爆物品生产经营的;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证照;未经许可或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过期继续作业的;销售、购买民爆物品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民爆销售企业储存区外部安全距离不足、重大危险源管控措施有缺失的;库区装卸车及中转运输过程不遵守安全规程的;未按规定储存民爆物品并落实安全“四防”措施的;储存库安全评价报告过期失效的;存在超员、超量、超产、超时行为的;民爆销售企业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处置不合格品及生产废料的;民爆销售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证上岗,以及操作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的;无从业资格人员接触民爆物品的。爆破作业单位民爆物品发放领取、现场使用、爆后检查、清退、销毁不规范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现场管理混乱,超员作业、“假销毁真作业”的;非法运输危险物品,未指定民爆物品运输路线或民爆物品运输车辆未按指定路线行驶的;库区装卸车及中转运输过程不遵守安全规程的。

9.旅游。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重点打击治理:A级旅游景区内玻璃栈道(桥、滑道、观景台)、悬崖秋千等项目未依法取得经营许可、挂靠承包的;未达到安全使用标准,不符合安全要求运行的;A级旅游景区内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要求运行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管理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未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演练,未建立设备档案,未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或定期自行检查,未配备应急救援装备,设备超检验有效期使用,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记录,无运行和检修记录的;A级旅游景区观光车(接驳车)未定期进行维护检修,照明、行车、驻车制动等系统失效,驾驶人存在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饮酒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船,船员相关证照不齐或过期,船舶违法超员超载、超范围经营的。A级旅游景区未建立紧急救援机制、未编制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的;消防、防盗、救护、交通、机电等旅游基础设施设备配备不齐全或存在故障的;危险地段无明显警示标识标牌、防护设施不全的。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旅行社租用无资质车辆和聘请驾驶运送游客的。

10.工贸。由市应急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重点打击治理:钢铁企业存在炼钢厂在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炼铁厂铸铁车间吊运铁水、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等8项执法检查重点事项中违法行为的;粉尘涉爆企业存在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多种控爆措施等6项执法检查重点事项中违法行为的;铝加工(深井铸造)企业存在存放铝锭的地面潮湿,熔炼炉、保温炉及铸造等作业场所有非生产性积水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等7项执法检查重点事项中违法行为的;工贸行业重点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存在未按照规定制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等4项执法检查重点事项中违法行为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未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

11.生态环境。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能源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应急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重点打击治理:新建化工项目选址存在重大地质环境安全隐患的;已建、在建化工生产经营企业未采取防渗漏等安全措施的;生产、使用、储存化学物质存在外溢风险的;燃煤电厂、生物质电厂除尘、脱硫脱硝等环保设备设施及其钢支架结构未开展稳定性校核和可靠性鉴定的;通过私设暗管规避监管,或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非法排放工业废水的;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随意倾倒、私自填埋危险废物的;尾矿库、工业渣场、粉煤灰堆场等存在超量、超高、超界堆存的;含重金属的渣场未采取截洪、截污、防渗措施,严重威胁周边及下游饮用水源的;渣场或尾矿库非法占用河道、毁林占林的;违法违规向水库、江河、湖泊等排放尾矿、废渣的。

12.森林草原防灭火。由市林业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应急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重点打击治理:故意纵火、失火烧山的;阻碍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公务行为的;不执行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要求的;破坏和侵占森林草原消防设施设备的;高火险天气在林缘、林内和草原烧田埂、烧杂草、烧秸秆、烧灰积肥、烧垃圾、烧垦开荒的;在林区和草地焚烧纸钱、离带等生产用火的;非法携带火种进入山林,林区、旅游景区野外吸烟、篝火、烧烤、野炊和燃放花炮、放孔明灯的;林区周边危化品仓库、油库等重点区域可燃物清理不到位的;防火期内防火区、禁火区主要路口未设置防火检查站、防火宣传标牌及“防火码”标识的;林区周边在建工程现场未配备消防设施,有用火隐患的。

除以上12个重点行业领域外的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地质灾害、农业农村等公共安全行业领域,由主管部门牵头常态化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

(三)各市(特区、区)、六盘水高新区打击治理重点

结合我市产业发展特点、行业季节性特征、阶段性重点任务等,突出重点推进常态化“打非治违”,统筹抓好以下方面工作。

1.六枝特区。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和瓦斯抽采,井下通风、顶板、机电管理,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磷酸铁锂安全风险管控;水上交通,涉客运输安全管理,客运码头安全检查等。

2.盘州市。煤矿瓦斯防治和顶板管理;煤化工、火电等重点行业企业安全风险管控;重大危险源管控,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油库风险管控。

3.水城区。煤矿瓦斯防治,井下通风、顶板、机电、水害管理;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油库风险管控;铝产业链风险管控。

4.钟山区。网约车、公交车、客运车、货车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冶金企业冶金煤气、高温熔融金属、有限空间;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消防设施设备配备、维护等。

5.六盘水高新区。非煤地下矿山,顶板和通风安全管理;客运、货运等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建筑施工危大作业安全管理。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监管执法。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监管执法,科学制定监管执法计划,结合“互联网+执法”“双随机、一公开”等要求,依法精准采取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追究法律责任等执法措施,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要常态化查处检查发现、上级交办、有关部门移交、下级报告、群众举报及媒体曝光的案件。

(二)深化行刑衔接。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并延续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形成的“政法委牵头公、检、法、司”的1+4协同联动工作体系,深化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强化案件移送、审查批捕、公诉审判等方面工作衔接。

(三)强化举报奖励。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六盘水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推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信息,在企业和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悬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公告牌。加大宣传力度,发动群众和职工举报非法违法行为,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及时兑现举报奖励。

(四)实施联合惩戒。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行为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依规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评级授信、信贷融资、土地使用、采矿权取得、颁发政府荣誉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和禁止。

(五)定期曝光案例。各市(特区、区)、六盘水高新区健全完善典型案例通报制度,定期在当地主流新闻媒体上及时曝光查处的反面典型案例,重大及公众关注的典型案例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形成强大震慑。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切实扛起常态化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责任,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负责,完善工作机制,实行常态化运行。要组织开展经常性调研,坚持领导带头调研,定期听取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开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创新理念思路和方法手段,不断提升工作水平。要继续做好“打非治违”经费保障,将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二)强化调度推进。各市(特区、区)、六盘水高新区、各行业管理部门于每年1月25日前上报本年度打击治理重点及措施报市安委办;县级安委办要实行“一月一调度、半年一小结”工作制度,每月3日前填报《六盘水市常态化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推进情况统计表》(见附件),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上报半年、全年工作总结。

(三)强化问责问效。建立完善市级抽查、县级检查、乡级排查和企业自查工作制度。对安全生产“打非治违”走过场、监管执法“宽松软”的,综合采取警示、约谈、通报、考核“组合拳”问责问效;对监管不到位导致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长期存在或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将常态化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情况纳入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


附件:六盘水市常态化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推进情况统计表


六盘水市常态化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推进情况统计表

填表单位:               填表人及电话:          审核人:      填表时间:

行业统计

累计查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家/次)

累计立案调查

(起)

累计吊销证照数(个)

累计停工停业整顿数(个)

累计关闭取缔数(个)

累计行政处罚金额(万元)

累计行政(刑事)拘留人数(人)

累计发现违规违章行为(条)

备注

煤矿










交通运输










建筑施工










非煤矿山










城镇燃气










消防










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










民爆物品










旅游










工贸










生态环境










森林草原防灭火










其他










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