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一)保障应急公共服务的需要。2021年,经国务院批复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应急部等20个部门出台了《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将受灾人员救助正式列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范围。要求结合实际出台基本公共服务地方标准,有效落实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
(二)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变化的需要。机构改革后,财政部应急部于2020年6月出台了《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省应急厅联合省财政厅于2021年8月24日印发了《贵州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救灾资金支出范围、重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申请与下达、日常救灾补助资金申请与下达、预算资金管理与监督等进行了明确,为与中央、省级新制度做好衔接,做好今后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工作,需要制定本级资金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分为六章,包括总则、市级救灾资金支出范围、市级救灾资金预算、申请和拨付、市级救灾资金绩效管理、市级救灾资金管理和监督、附则,共二十五条。
第一章 总则。明确了《办法》起草依据、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含义、部门职责、使用管理原则。
第二章 市级救灾资金支出范围。明确支出重点是支持受灾地方增强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补助、恢复重建倒损住房、受灾人员冬春生活等受灾人员救助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支出范围是受灾人员救助、应急救灾、日常救灾。明确了救灾资金不得支出的情形。
第三章 市级救灾资金预算、申请和拨付。明确了救灾资金在预算执行中须及时增加预算支出的可动支预备费;预备费不足的各级政府先安排支出,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明确了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的救灾资金(受灾人员救助、应急救灾)申请要件、拨付程序以及紧急情况下先行预拨条件;未达到市级启动应急响应条件需补助救灾资金条件;快速核拨、预拨的救灾资金要进行后期清算以及日常救灾资金申请与拨付的办理规定。
第四章 市级救灾资金绩效管理。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按规定实施救灾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和绩效目标管理;要及时制定本级使用市级救灾资金的方案,细化分解区域绩效目标,及时上报资金支出绩效目标、下达资金文件等;要建立救灾资金绩效目标指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机制,定期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运行监控,督促救灾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市级救灾资金管理和监督。重点强调市级救灾资金使用的合规性要求,对预算公开、发放管理、结转结余资金等进行了明确。明确了灾区救灾救助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及各级财政、应急管理部门救灾资金管理责任。明确对各级财政、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明确各市(特区、区)财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比照本办法制定县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办法。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到2026年12月31日,期满后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