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特区、区)安委办、六盘水高新区安委办:
为加大对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督促整改力度,深入推进矿山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落实,现将《六盘水市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六盘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8月9日
六盘水市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贵州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执行。
第三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采取督查、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全面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第五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查出的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要理出清单,报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便及时或集中进行挂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重大事故隐患实行“三挂牌”。即:对隐患单位、主管或监管部门、当地政府进行挂牌。
第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组织实施挂牌督办,并根据隐患治理结果情况,作出是否摘牌决定。
第八条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实行分级负责。重大事故隐患单位采取措施能够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县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挂牌督办;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市、县有关部门和单位,由市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挂牌督办。
第九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查出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上报。市安委会在市应急局门户网站设立“全市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登记、督办、销号专栏”,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上网公布,对已完成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予以销号处理。
第十条 市安委会每季度在市应急局门户网站对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查出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和整改销号情况进行公告,以接受全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对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落实资金,明确责任人,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并在本单位内公告,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二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及时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三条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各应急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其职责分工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依法督促隐患单位彻底消除隐患。
第十五条 对确定为被挂牌督办的单位(以下简称被挂牌单位),由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在被挂牌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场所、隐患内容、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
第十六条 被挂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事故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解决事故隐患整改涉及的资金投入、组织保障并督促落实。
第十七条 被挂牌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安全隐患的基本情况;
(二)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三)治理的方法和具体措施;
(四)治理经费和物资保障;
(五)负责治理的机构、人员和职责分工;
(六)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七)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被挂牌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论证。经评估、论证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被挂牌单位应向下达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指令的部门提出恢复生产或摘牌销号的书面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查验收同意或办理挂牌督办的销号手续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的项目、内容和整改情况等。
第十九条 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其他单位的,由被挂牌单位和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共同承担整改责任,协商治理措施,共同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条 被挂牌单位应切实履行销号程序,重大事故隐患通过治理后,应及时向挂牌督办单位写出复查验收申请报告,挂牌督办单位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或生产经营单位提出整改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复查,作出是否销号的意见,逐级销号报备。对整改投资大或整改工程量较大且工程复杂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需要延期的,由挂牌督办单位审查批准。
第二十一条 被挂牌单位不得以遮挡、摘除、装修等方式,人为隐蔽、转移、破坏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
第二十二条 上一级安委会应适时对下一级安委会执行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列入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重要内容实施考核奖惩。
第二十三条 对逾期未整改的被挂牌单位,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进行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