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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行政裁量权基准

贵州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行政、公正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制定《贵州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以下简称《基准》)。 

第二条  本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基准》。

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避免畸轻畸重、显失公平,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违法行为,在裁量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五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六条 当事人违反不同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七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应急管理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4号)和《贵州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黔应急〔2019〕225号)的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罚代刑。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一)证据不足,安全生产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五)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或者违法行为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者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应急管理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应急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立功表现是指有揭发他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提供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后,主动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发生衍生事故,主动救援被困、受伤人员,主动安抚伤亡人员家属、赔偿到位;协助行政机关处理其他违法人员等情形。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安全,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  

(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五)在处置突发事件期间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六)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七)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人身死亡(重伤、急性工业中毒)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  

(八)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未依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  

(十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逃匿或者瞒报、谎报的; 

(十二)重点时段、重大活动、重要政治敏感期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三)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或者最高幅度确定处罚标准,但不得高于法定处罚幅度上限。

第十一条 当《基准》规定的不同阶次所对应的情节并存时,应当在趋重情节所对应的处罚阶次内处罚。 当从重处罚因素与从轻处罚因素并存时,原则上首先考虑从重因素,然后在从重基础上酌情从轻。 

第十二条  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产品的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三)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或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     

(四)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           

(五)服务收入、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 

第十三条  本《基准》中没有包含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相关法律法规修改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行政处罚额度。

第十四条 本《基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贵州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黔应急函〔2020〕217号)同时废止。


贵州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
细 则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规定 处罚依据 裁量基准
裁量阶次 适用条件 裁量标准
一、综合类
(一)安全生产法(共39项)
1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情节较轻 出具失实报告,失实2处以下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出具失实报告,失实3处以上5处以下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出具失实报告,失实6处以上的。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的。 单处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的罚款。
情节较重 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不足二十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较轻 发生一般事故的。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发生较大事故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发生重大事故的。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情节较轻 未履行1项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情节较重 未履行2项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情节严重 未履行3项以上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5 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较轻 未履行1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的罚款。
情节较重 未履行2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未履行3项以上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发生一般事故的,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四十以下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6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情节较轻 高危行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不满100人,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情节较重 高危行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从业人员100人以上,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高危行业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五万元以上十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高危行业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7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情节较轻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1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四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十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2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十四万元以上十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3人以上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六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8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情节较轻 未按照规定对5名以下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四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十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未按照规定对6名以上10名以下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十四万元以上十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未按照规定对11名以上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六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9 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情节较轻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涉及5人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四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十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涉及6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十四万元以上十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涉及11人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六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情节较轻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将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二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未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四万元以上十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未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也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六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情节较轻 已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但半年内未定期组织演练。 责令限期改正,处四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十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已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但一年内未定期组织演练。 责令限期改正,处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十四万元以上十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也未组织演练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六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2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情节较轻 有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四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十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有2名以上5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并处十四万元以上十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有6名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六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情节较轻 建设项目投资额不满五千万元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建设项目投资额五千万元以上不满一亿元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七十万元以上九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建设项目投资额在一亿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九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4 生产经营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情节较轻 建设项目投资额不满五千万元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建设项目投资额五千万元以上不满一亿元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七十万元以上九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建设项目投资额在一亿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九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5 生产经营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情节较轻 建设项目投资额不满五千万元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建设项目投资额五千万元以上不满一亿元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七十万元以上九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建设项目投资额在一亿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九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6 生产经营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情节较轻 建设项目投资额不满五千万元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建设项目投资额五千万元以上不满一亿元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四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七十万元以上九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七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建设项目投资额在一亿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九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7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情节较轻 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涉及5处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罚款。
情节较重 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涉及6处以上10处以下的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涉及11处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8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情节较轻 安装、使用、检查、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涉及1套(台)安全设备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罚款。
情节较重 安装、使用、检查、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涉及2套(台)安全设备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安装、使用、检查、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涉及3套(台)以上安全设备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9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情节较轻 未对1台(套)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罚款。
情节较重 未对2台(套)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未对3台(套)以上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0 生产经营单位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情节较轻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1台(套),或篡改、隐瞒、销毁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相关数据、信息1条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罚款。
情节较重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2台(套),或篡改、隐瞒、销毁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相关数据、信息2条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3台(套)以上,或篡改、隐瞒、销毁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相关数据、信息3条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情节较轻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涉及1种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罚款。
情节较重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涉及2种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涉及3种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2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六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情节较轻 1台(套)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罚款。
情节较重 2台(套)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3台(套)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3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生产经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七)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情节较轻 使用1台(套)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或者1种工艺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罚款。
情节较重 使用2台(套)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或者2种工艺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使用3台(套)以上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或者3种以上工艺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24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情节较轻 缺少1项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安全措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四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十四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缺少2项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安全措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四万元以上六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四万元以上十六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缺少3项以上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安全措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六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5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未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的…… 情节较轻 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其中1项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四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其中2项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四万元以上十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告知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其中3项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六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6 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情节较轻 有1起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四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有2起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四万元以上十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有3起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六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7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情节较轻 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四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四万元以上十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且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六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8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情节较轻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责令限期改正,处四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四万元以上十六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既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且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也未按照规定报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六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9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生产经营单位未及时消除自身发现的事故隐患,涉及3项以下一般事故隐患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1.生产经营单位未及时消除自身发现的事故隐患,涉及1项重大事故隐患,或者4项以上6项以下一般事故隐患的。2.应急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发现存在1项重大事故隐患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1.生产经营单位未及时消除自身发现的事故隐患,涉及2项以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7项以上一般事故隐患的。
2.应急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发现存在2项以上重大事故隐患的。
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0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情节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限期改正,单处十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
情节较重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不足五十万元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的罚款。
31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租赁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情节较轻 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但对承包单位、租赁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情节较重 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但未对承包单位、租赁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情节严重 既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又未对承包单位、租赁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2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情节较轻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情节较重 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情节严重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33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情节较轻 员工宿舍人数2人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情节较重 员工宿舍人数3人以上9人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情节严重 员工宿舍人数10人以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
34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通畅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情节较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涉及1处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较重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涉及2处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涉及3处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5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涉及5人以下的。 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涉及6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涉及11人以上的。 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6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有5人以下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十六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有6人以上10人以下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六万元以上十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有11人以上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7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较轻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八十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较重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九十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 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逃匿的, 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8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情节较轻 对一般事故迟报的。 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八十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较重 对较大事故迟报的。 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至百分之九十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 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迟报的。 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的。 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9 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情节较轻 造成1人死亡,或者5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经济损失不满600万元的。 处三十万元以上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2人死亡,或者6人以下9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经济损失6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的。 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29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不满3000万元的。 处一百万元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7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下49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经济损失30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的。 处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69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不满7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16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99人以下重伤,或者7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30人以上49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49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亿元以上不满1.5亿元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一千万元以上一千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伤,或者造成1.5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处一千五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共4项)
40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较重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 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 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 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情节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的罚款。
情节较重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42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较重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 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3 接收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的罚款。
情节较重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共8项)
44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裁量基准执行。
45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规定: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情节较轻 迟报或者漏报一般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50%的罚款。
情节较重 迟报或者漏报较大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50%至70%的罚款。
情节严重 迟报或者漏报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 处上一年年收入70%至80%的罚款。
46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的裁量基准执行。
47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情节较轻 谎报或者瞒报一般事故的。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70%的罚款。
情节较重 谎报或者瞒报较大事故的。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70%至80%的罚款。
情节严重 谎报或者瞒报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4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48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情节较轻 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一般事故现场的。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70%的罚款。
情节较重 伪造或者故意破坏较大事故现场的。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70%至80%的罚款。
情节严重 伪造或者故意破坏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现场的。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4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49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情节较轻 一般事故发生后,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70%的罚款。
情节较重 较大事故发生后,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70%至80%的罚款。
情节严重 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4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50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情节较轻 发生一般事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70%的罚款。
情节较重 发生较大事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70%至80%的罚款。
情节严重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4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51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情节较轻 发生一般事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70%的罚款。
情节较重 发生较大事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70%至80%的罚款。
情节严重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对事故发生单位处4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四)《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共17项)
52 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不满足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的。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二)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满足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 缺少1名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缺少2名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缺少3名以上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53 未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四)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54 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的。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八)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55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九)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九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56 从业人员(包括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十)从业人员(包括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应当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57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十)从业人员(包括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应当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58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六)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59 对危险作业未按照规定实施现场安全管理的。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高压电工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危险场所动火作业、爆破作业、吊装作业等危险作业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制定作业方案,经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查同意;(二)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三)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身体状况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四)向作业人员说明现场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及应急措施;(五)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对危险作业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 对危险作业未实施现场安全管理措施,缺少1项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对危险作业未实施现场安全管理措施,缺少2项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对危险作业未实施现场安全管理措施,缺少3项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60 未按要求实施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的。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排查安全生产风险,并将安全生产风险区分为不同等级严格管控。重大安全生产风险及其管控情况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61 未健全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或者未将安全风险点的检测、监控、预警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与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管理平台对接,实行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全过程记录和闭环管理的。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健全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将安全风险点的检测、监控、预警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与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管理平台对接,实行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全过程记录和闭环管理。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 未将安全风险点的检测、监控、预警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与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管理平台对接,实行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全过程记录和闭环管理,涉及3项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免于罚款处罚。
情节较轻 未将安全风险点的检测、监控、预警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与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管理平台对接,实行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全过程记录和闭环管理,涉及4项以上9项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未将安全风险点的检测、监控、预警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与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管理平台对接,实行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全过程记录和闭环管理,涉及10项以上14项以下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未将安全风险点的检测、监控、预警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与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管理平台对接,实行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全过程记录和闭环管理,涉及15项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未健全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62 未按规定管理事故隐患的。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根据需要采取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效果评估,经评估合格后方可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63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违法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程序和内容的。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和规范开展执业活动,出具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论应当客观公正,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法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程序和内容;……。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 违法简化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程序和内容,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情节较重 违法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程序和内容,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程序和内容,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64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转让、转包承接的服务项目的。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和规范开展执业活动,出具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论应当客观公正,并不得有下列行为:……(二)转让、转包承接的服务项目;……。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 转让、转包承接的服务项目,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情节较重 转让、转包承接的服务项目,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转让、转包承接的服务项目,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65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的。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和规范开展执业活动,出具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论应当客观公正,并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出具失实报告;……。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裁量基准执行。
66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和规范开展执业活动,出具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论应当客观公正,并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违法行为的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吊销其相应资质和资格,5年内不得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裁量基准执行。
67 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裁量基准执行。
68 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裁量基准执行。
(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共6项)
69 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情节轻微 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但开展安全培训工作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免于罚款处罚。
情节较轻 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未开展安全培训工作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情节较重 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未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未开展安全培训工作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未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未开展安全培训工作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70 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情节较轻 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情节较重 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也未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71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72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73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74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六)《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共14项)
75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二)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三)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裁量基准执行。
76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情节较轻 一般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给予警告,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的罚款。
情节较重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5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77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情节较轻 一般从业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给予警告,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的罚款。
情节较重 安全管理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主要负责人或其他负责人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5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78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情节较轻 一般从业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给予警告,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的罚款。
情节较重 安全管理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主要负责人或其他负责人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5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79 生产经营单位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情节较轻 超过核定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不满5%进行生产的。 给予警告,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的罚款。
情节较重 超过核定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5%以上不满10%进行生产的。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超过核定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的10%以上进行生产的。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5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80 生产经营单位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情节较轻 擅自启封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的。 给予警告,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的罚款。
情节较重 擅自启封被查封或者扣押的作业场所。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擅自使用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5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81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情节较轻 普通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给予警告,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的罚款。
情节较重 安全管理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82 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情节较轻 普通从业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给予警告,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的罚款。
情节较重 安全管理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83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情节较轻 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需要建立应急救援组织而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 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84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情节较轻 对配备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 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85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裁量基准执行。
86 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裁量基准执行。
87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88 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四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裁量基准执行。
(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共6项)
89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90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91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情节较轻 1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 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2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 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3处重大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 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92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情节较轻 1处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2处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3处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93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情节较轻 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涉及5处以下一般事故隐患的。 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涉及6处以上10处以下一般事故隐患或者1处重大事故隐患的。 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涉及11处以上一般事故隐患或者2处以上重大事故隐患的。 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94 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情节较轻 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涉及1项重大事故隐患的。 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涉及2项重大事故隐患的。 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涉及3项以上重大事故隐患的。 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共1项)
95 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生产经营单位迟报、漏报较大涉险事故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生产经营单位谎报较大涉险事故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较大涉险事故的。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共5项)
96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未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记录的。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信息登记表,详细记录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信息的。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97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98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较轻 印制、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
99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00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特种作业人员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共5项)
101 生产经营单位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的罚款。
102 除非煤矿矿山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金属冶炼以外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情节轻微 建设项目投资额不满一千万元的。 责令限期改正,免于罚款处罚。
情节较轻 建设项目投资额一千万元以上不满五千万元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建设项目投资额五千万元以上不满一亿元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建设项目投资额一亿元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03 除非煤矿矿山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金属冶炼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情节轻微 建设项目投资额不满一千万元的。 责令限期改正,免于罚款处罚。
情节较轻 建设项目投资额一千万元以上不满五千万元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建设项目投资额五千万元以上不满一亿元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建设项目投资额一亿元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04 除非煤矿矿山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金属冶炼以外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情节轻微 建设项目投资额不满一千万元的。 责令限期改正,免于罚款处罚。
情节较轻 建设项目投资额一千万元以上不满五千万元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建设项目投资额五千万元以上不满一亿元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建设项目投资额一亿元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05 除非煤矿矿山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及金属冶炼以外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情节轻微 建设项目投资额不满一千万元的。 责令限期改正,免于罚款处罚。
情节较轻 建设项目投资额一千万元以上不满五千万元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建设项目投资额五千万元以上不满一亿元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建设项目投资额一亿元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共6项)
106 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情节较轻 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1项安全培训条件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2项安全培训条件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3项以上安全培训条件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
107 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情节较轻 安全培训机构有1门课程未按照统一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安全培训机构有2门课程未按照统一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安全培训机构有2门以上课程未按照统一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
108 安全培训机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安全培训相关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情节较轻 安全培训机构未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安全培训机构未建立培训档案。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安全培训机构未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
109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安全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情节较轻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不满4学时的。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4学时以上不满8学时的。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8学时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10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情节较轻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1名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2名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3名以上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11 相关人员未按照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央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情节较轻 1名相关人员未按照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2名相关人员未按照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3名以上相关人员未按照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共8项)
112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八条规定: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113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114 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情节较轻 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事故风险辨识或应急资源调查,涉及其中1项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罚款。
情节较重 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事故风险辨识或应急资源调查,涉及其中2项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事故风险辨识或应急资源调查,涉及其中3项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15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的;…… 情节较轻 生产经营单位已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未形成书面评审纪要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16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情节较轻 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涉及其中1项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罚款。
情节较重 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涉及其中2项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涉及其中3项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17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情节较轻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罚款。
情节较重 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18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的;…… 情节较轻 有1种应当及时修订的情形,未按照规定及时修订应急预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罚款。
情节较重 有2种应当及时修订的情形,未按照规定及时修订应急预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有3种以上应当及时修订的情形,未按照规定及时修订应急预案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19 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情节较轻 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涉及1项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罚款。
情节较重 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涉及2项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涉及3项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 非煤矿山类
(十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共10项)
120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对其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交的文件、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中介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裁量基准执行。
121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O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裁量基准执行。
122 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裁量基准执行。
123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O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裁量基准执行。
124 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裁量基准执行。
125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发现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1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后5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 未依照规定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超过规定时限不满10日的。 免于罚款处罚。
情节较轻 未依照规定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超过规定时限10日以上不满20日的。 处1万元罚款。
情节较重 未依照规定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超过规定时限20日以上不满30日的。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未依照规定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超过规定时限30日以上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26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变更单位名称的;(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三)变更单位地址的;(四)变更经济类型的;(五)变更许可范围的。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轻微 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超过规定时限不满10日的。 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免于罚款处罚。
情节较轻 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超过规定时限10日以上不满20日的。 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罚款。
情节较重 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超过规定时限20日以上不满30日的。 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超过规定时限30日以上的。 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27 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未按照规定书面报告的。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书面报告的,责令限期办理书面报告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 未按照规定书面报告,实施作业之日起不满10日的。 责令限期办理书面报告手续,免于罚款处罚。
情节较轻 未按照规定书面报告,实施作业之日起10日以上不满20日的。 责令限期办理书面报告手续,并处1万元罚款。
情节较重 未按照规定书面报告,实施作业之日起20日以上不满30日的。 责令限期办理书面报告手续,并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未按照规定书面报告,实施作业之日起30日以上的。 责令限期办理书面报告手续,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28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生产的。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延期申请书;(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三)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的裁量基准执行。
129 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裁量基准执行。
(十四)《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共9项)
130 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地质勘探单位及其主管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地质勘探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1%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131 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地质勘探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132 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首次上岗作业前应当接受不少于72小时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后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生产再培训。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133 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二)岗位作业安全规程和工种操作规程;(三)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五)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制度;(六)安全投入保障制度;(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八)事故信息报告、应急预案管理和演练制度;(九)劳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和野外特殊生活用品配备使用制度;(十)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制度;(十一)其他必须建立的安全生产制度。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 情节较轻 未按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缺少1项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情节较重 未按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缺少2项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未按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缺少3项以上的。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34 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列入生产成本,并实行专户存储、规范使用。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情节较轻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情节较重 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未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35 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坑探工程的设计方案中应当设有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经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有关单位不得施工。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情节较轻 安全专篇有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但未经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情节较重 安全专篇未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擅自施工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没有安全专篇,擅自施工的。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36 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坑探工程的设计方案中应当设有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经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有关单位不得施工。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地质勘探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情节较轻 安全专篇有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但未经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情节较重 安全专篇未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擅自施工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没有安全专篇,擅自施工的。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37 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地质勘探单位从事地质勘探活动,应当持本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和地质勘探项目任务批准文件或者合同书,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 未按规定书面报告,实施作业之日起不满10日的。 给予警告,免于罚款处罚。
情节较轻 未按规定书面报告,实施作业之日起10日以上不满20日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未按照规定书面报告,实施作业之日起20以上不满30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未按照规定书面报告,实施作业之日起30日以上的。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的罚款。
138 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地质勘探单位不得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质勘探活动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裁量基准执行。
(十五)《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共9项)
139 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一等、二等、三等尾矿库应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较轻 三等尾矿库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情节较重 二等尾矿库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一等尾矿库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40 尾矿库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和稳定性专项评价的。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尾矿库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工作应当有能够进行尾矿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构筑物计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终设计坝高时,应当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较轻 四等、五等尾矿库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和稳定性专项评价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情节较重 三等尾矿库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和稳定性专项评价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二等、一等尾矿库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和稳定性专项评价的。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41 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危库、险库和病库采取措施的。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尾矿库经安全现状评价或者专家论证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采取下列措施:(一)确定为危库的,应当立即停产,进行抢险,并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二)确定为险库的,应当立即停产,在限定的时间内消除险情,并向尾矿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三)确定为病库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较轻 未对病库采取措施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情节较重 未对险库采取措施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未对危库采取措施的。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42 尾矿库违反《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并针对可能发生的垮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生产安全事故和影响尾矿库运行的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重大险情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放置在便于应急时使用的地方。应急预案应当按照规定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较轻 四等、五等尾矿库违反管理规定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情节较重 三等尾矿库违反管理规定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二等、一等尾矿库违反管理规定的。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43 生产经营单位未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的。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较轻 未编制尾矿库年度或者季度作业计划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情节较重 未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未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并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的。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44 尾矿库出现重大险情,生产经营单位未立即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的。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尾矿库出现下列重大险情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权限和职责立即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一)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的;(二)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的;(三)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的;(四)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的;(五)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的重大险情。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较轻 四等、五等尾矿库出现重大险情,生产经营单位未立即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情节较重 三等尾矿库出现重大险情,生产经营单位未立即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二等、一等尾矿库出现重大险情,生产经营单位未立即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的。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45 未经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作业的。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作业。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较轻 四等、五等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作业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情节较重 三等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作业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二等、一等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并同意,以及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审批部门批准,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矿等危害尾矿库安全作业的。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46 生产经营单位未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的。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的前12个月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闭库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较轻 四等、五等尾矿库未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情节较重 三等尾矿库未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二等、一等尾矿库未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的。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47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尾矿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照本规定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依照《安全生产法》实施处罚。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十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共16项)
148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程序。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条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履行设计审查程序。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149 小型露天采石场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裁量基准执行。
150 对有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相邻采石场,双方未按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相邻的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应当大于300米。对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双方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专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签订有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情节较重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51 未采用中深孔爆破,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的。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中深孔爆破,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由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经论证符合要求的,方可采用浅孔爆破开采。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不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未经论证直接采用浅孔爆破开采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情节较重 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具备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而未采用中深孔爆破的。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52 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台阶高度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的。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的,台阶高度不得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 台阶高度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不足0.5倍的。 给予警告,免于罚款处罚。
情节较轻 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台阶高度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0.5倍不足1倍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情节较重 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台阶高度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1倍不足1.5倍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台阶高度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1.5倍以上的。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53 未采用台阶式开采或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的。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台阶式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分层开采的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第一分层的坡顶线到最后一分层的坡底线的垂直距离)和最终边坡角由设计确定,实施浅孔爆破作业时,分层数不得超过6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30米;实施中深孔爆破作业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数不得超过3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60米分层开采的凿岩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最小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分层开采的底部装运平台宽度由设计确定,且应当满足调车作业所需的最小平台宽度要求。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分层数和最终边坡角等参数有2项以下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情节较重 分层高度最大开采高度、分层数和最终边坡角等参数有3项以上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未采用台阶式开采或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的。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54 爆破作业未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的。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爆破,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制度。不得在爆破警戒范围内避炮。禁止在雷雨、大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雷电高发地区应当选用非电起爆系统。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未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制度或者在爆破警戒范围内避炮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情节较重 在雷雨、大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进行爆破作业或者雷电高发地区未选用非电起爆系统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未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进行爆破的。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55 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未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的。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对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应当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不得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有1处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情节较重 有2处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有3处以上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的。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56 剥离工作面未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的。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九条规定: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应当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剥离工作面超前于开采工作面3米不足4米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情节较重 剥离工作面超前于开采工作面2米不足3米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剥离工作面超前于开采工作面不足2米的。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57 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未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的。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在作业前和作业中以及每次爆破后,应当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至安全地点,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未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发现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未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至安全地点,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58 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的。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系安全带,不得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严禁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 距工作台阶坡底线5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碎石加工作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未系安全带,或者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情节较重 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距工作台阶坡底线50米范围内从事碎石加工作业。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59 铲装作业不符合规定的。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采用机械铲装作业,严禁使用人工装运矿岩。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应当大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2倍。严禁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超载运输;装载与运输作业时,严禁在驾驶室外侧、车斗内站人。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自卸汽车运载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超载运输以及装载与运输作业时,在驾驶室外侧、车斗内站人等违规作业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情节较重 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不符合要求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未采用机械铲装作业,使用人工装运矿岩。 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60 废石、废碴未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设置违反规定的。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废石、废碴应当排放到废石场。废石场的设置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的,应当有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顺山或顺沟排放废石、废碴的,未设置防止泥石流的具体措施的。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废石场的设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安全规定。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废石、废碴未排放到废石场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61 电气设备设施没有保护装置或变电所设置不符合规定的。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电气设备应当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变电所应当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与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变电所应当有独立的避雷系统和防火、防潮与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电气设备未设置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62 未按规定制定防洪措施或设置截水设施的。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应当设置截水沟。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对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安全的,未设置截水沟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未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63 未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的。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小型露天采石场应当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并归档管理。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有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但图纸不齐全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在每年年末测绘采石场开采现状平面图和剖面图的。 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共9项)
164 发包单位违反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发包单位不得擅自压缩外包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情节较轻 发包单位一般从业人员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责令改正,处2万元的罚款。
情节较重 发包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发包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他负责人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责令改正,处3万元的罚款。
165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发包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安全投入保障;(二)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三)隐患排查与治理;(四)安全教育与培训;(五)事故应急救援;(六)安全检查与考评;(七)违约责任。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裁量基准执行。
166 发包单位未按规定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石油天然气总发包单位、分项发包单位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应当每半年对其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信息报告义务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承包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问题的,应当督促其立即整改。
第十四条规定: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考核机制,对承包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 情节较轻 未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安全生产考核机制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情节较重 未每半年对其承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履行规定的信息报告义务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未对承包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考核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67 发包单位未按规定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金属非金属矿山分项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重点加强对地下矿山领导带班下井、地下矿山从业人员出入井统计、特种作业人员、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与治理、职业病防护等管理,并对外包工程的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 情节较轻 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但未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缺少1项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情节较重 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但未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缺少2项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未按规定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68 发包单位未按规定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包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的技术交底,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与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情节较轻 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的技术交底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情节较重 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与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的技术交底,且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与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风险评价、检测检验和应急救援等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69 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金属非金属矿山总发包单位对地下矿山一个生产系统进行分项发包的,承包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3家,避免相互影响生产、作业安全。
前款规定的发包单位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不得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进行分项发包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 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其中1项进行分项发包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罚款。
情节较重 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其中2项进行分项发包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在地下矿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理其中3项以上进行分项发包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
170 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及时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落实到位,不得挪作他用。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 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不足30%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情节较重 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30%以上不足50%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50%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71 承包单位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情节较重 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涉及其中2项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也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172 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施工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外包工程概况和本单位资质等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安全设施设备等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裁量基准执行。
(十八)《贵州省尾矿库安全管理办法》(共2项)
173 尾矿库未按规定实施闭库的。 《贵州省尾矿库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尾矿库应当实施闭库:(一)废弃或者停用的;(二)存在重大隐患,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三)达到设计库容或者超过使用年限,不具备回采再利用条件的。尾矿库闭库工作应当自符合前款规定之日起2年内完成。 《贵州省尾矿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闭库安全管理责任人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部门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较轻 尾矿库未按规定实施闭库,不到半年的。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情节较重 尾矿库未按规定实施闭库,超过半年不到1年的。 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尾矿库未按规定实施闭库,超过1年的。 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74 在尾矿库库区及安全控制区域内擅自从事爆破、采挖等危害尾矿库安全活动的。 《贵州省尾矿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尾矿库库区及安全控制区域内擅自从事爆破、采挖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活动。 《贵州省尾矿库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其他目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 在尾矿库库区及安全控制区域内擅自从事采挖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活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其他目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 在尾矿库库区及安全控制区域内擅自从事爆破作业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其他目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5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三、危险化学品类
(十九)《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共5项)
175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情节较轻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缺少1项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缺少2项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缺少3项以上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76 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情节较轻 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77 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情节较轻 超出许可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超出许可1种品种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超出许可2种品种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78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情节较轻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标明的产品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有1项不符合要求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标明的产品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有2项不符合要求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标明的产品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有3项以上不符合要求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79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情况;有条件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可以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计算机联网,及时通报有关经营情况。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情节轻微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按时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超过时限不满10日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免于罚款处罚。
情节较轻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按时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超过时限10日以上不满20日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按时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超过时限20日以上不满30日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按时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超过时限30天以上的。或者不如实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共30项)
180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较重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81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较重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82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裁量基准执行。
183 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情节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
情节较重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84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
情节较重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85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情节较轻 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也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86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情节较轻 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涉及1项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涉及2项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涉及3项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87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情节较轻 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涉及1种危险化学品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涉及2种危险化学品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涉及3种以上危险化学品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88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情节较轻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不符合要求,涉及1种危险化学品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不符合要求,涉及2种危险化学品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不符合要求,涉及3种以上危险化学品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89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情节较轻 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涉及1种危险化学品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涉及2种危险化学品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涉及3种以上危险化学品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90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情节较轻 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涉及1种危险化学品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涉及2种危险化学品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涉及3种以上危险化学品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91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情节较轻 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涉及1种危险化学品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涉及2种危险化学品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涉及3种以上危险化学品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92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情节较轻 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涉及1处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涉及2处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涉及3处以上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93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情节较轻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对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94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情节较轻 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制度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或者登记制度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95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情节较轻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1处应设而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2处应设而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3处以上应设而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96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一)分类和标签信息;(二)物理、化学性质;(三)主要用途;(四)危险特性;(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情节较轻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涉及1种危险化学品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涉及2种危险化学品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涉及3种以上危险化学品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97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情节较轻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涉及1种危险化学品的。 责令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
情节较重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涉及2种危险化学品的。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涉及3种以上危险化学品的。 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98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三十二条规定: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情节较轻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涉及1处的。 责令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
情节较重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涉及2处的。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涉及3处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199 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第三十二条规定: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情节轻微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超过时限不满10日的。 责令改正,免于罚款处罚。
情节较轻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超过时限10日以上不满20日的。 责令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
情节较重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超过时限20日以上不满30日的。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超过时限30日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00 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情节较轻 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 责令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
情节较重 未将剧毒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未将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情节较轻 储存方式、方法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涉及1种危险化学品,或者储存数量超过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不足50%的。 责令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
情节较重 储存方式、方法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涉及2种危险化学品,或者储存数量超过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50%以上不足100%的。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储存方式、方法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涉及3种以上危险化学品,或者储存数量超过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100%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情节较轻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1处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责令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
情节较重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2处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3处以上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03 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情节较轻 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涉及1台(套、种)的。 责令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
情节较重 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涉及2台(套、种)的。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涉及3台(套、种)以上的。 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04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或者使用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备案手续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二款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未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对剧毒化学品,储存单位未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对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未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责令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205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较轻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库存的危险化学品的。 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丢弃危险化学品的。 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06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备案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处置方案未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未制定处置方案的。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07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情节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的罚款。
208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情节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的罚款。
209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情节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的罚款。
(二十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共6项)
210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 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211 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212 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213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四)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 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七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214 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本单位上年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五)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八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215 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裁量基准执行。
(二十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共13项)
216 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的;……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217 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的;……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218 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的;……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219 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220 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221 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222 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情节较轻 1处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2处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3处以上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23 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 情节较轻 未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涉及1处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未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涉及2处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未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涉及3处以上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24 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 情节较轻 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涉及其中1项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涉及其中2项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涉及其中3项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25 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规定: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 情节较轻 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核销,涉及1处重大危险源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核销,涉及2处重大危险源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核销,涉及3处以上重大危险源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26 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情节较轻 未将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未将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未将二级、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27 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一)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二)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情节较轻 四级重大危险源未按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三级重大危险源未按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二级、一级级重大危险源未按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28 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并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危险化学品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裁量基准执行。
(二十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共7项)
229 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其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冒用他人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裁量基准执行。
230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的裁量基准执行。
231 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其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冒用他人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裁量基准执行。
232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不得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其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冒用他人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裁量基准执行。
233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的裁量基准执行。
234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对该生产装置或者工艺技术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安全评价报告。实施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规定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超过规定时限不满10日的。 责令限期申请,免于罚款处罚。
情节较轻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规定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超过规定时限10日以上不满20日的。 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罚款。
情节较重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规定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超过规定时限20日以上不满30日的。 责令限期申请,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规定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超过规定时限30日以上的。 责令限期申请,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35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规定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资料。实施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超过规定时限不满20日的。 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罚款。
情节较重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超过规定时限20日以上不满30日的。 责令限期申请,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超过规定时限30日以上的。 责令限期申请,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四)《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共5项)
236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法办理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裁量基准执行。
237 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发现标志毁损的,管道单位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新。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238 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管道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进行定期检测、维护,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对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监控;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涉及更新、改造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还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安全条件审查手续。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 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239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单位,或者未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管道单位未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实施下列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运行的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单位,将施工作业方案报管道单位,并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单位应当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5米至50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100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200米和管道附属设施周边500米地域范围内,实施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等作业。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单位,或者未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管道单位未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240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并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裁量基准执行。
(二十五)《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共10项)
241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较轻 建设项目投资额不满五千万元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建设项目投资额五千万元以上不满一亿元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建设项目投资额在一亿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42 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已经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申请审查:(一)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变更建设地址的;(三)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四)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情节较轻 建设项目投资额不满五千万元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建设项目投资额五千万元以上不满一亿元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建设项目投资额在一亿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43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244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规定的情形之一,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245 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三)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246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247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 情节较轻 建设项目投资额不满五千万元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建设项目投资额五千万元以上不满一亿元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建设项目投资额在一亿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的罚款。
248 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情节较轻 建设项目投资额不满五千万元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建设项目投资额五千万元以上不满一亿元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建设项目投资额在一亿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的罚款。
249 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以下简称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
情节较轻 建设项目投资额不满五千万元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建设项目投资额五千万元以上不满一亿元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建设项目投资额在一亿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的罚款。
250 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试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
试生产(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确认,对试生产(使用)过程进行技术指导。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
情节较轻 建设项目投资额不满五千万元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建设项目投资额五千万元以上不满一亿元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建设项目投资额在一亿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的罚款。
(二十六)《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共6项)
251 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新建的生产企业应当在竣工验收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进口企业应当在首次进口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第十五条规定: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登记品种、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十二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252 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针对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专职值守人员应当熟悉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和应急处置技术,准确回答有关咨询问题。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能提供前款规定应急咨询服务的,应当委托登记机构代理应急咨询服务。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进口代理商、登记机构提供符合本条第一款要求的应急咨询服务,并在其进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上标明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号码。从事代理应急咨询服务的登记机构,应当设立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建有完善的化学品应急救援数据库,配备在线数字录音设备和8名以上专业人员,能够同时受理3起以上应急咨询,准确提供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应急处置有关信息和建议。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情节较轻 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53 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登记企业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登记品种、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 情节轻微 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超过规定时限不满10日的。 责令改正,免于罚款处罚。
情节较轻 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超过规定时限10日以上不满20日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超过规定时限20日以上不满30日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超过规定时限30日以上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54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登记证有效期满后,登记企业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进口的,应当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复核换证申请。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 情节较轻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超过规定不满10日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超过规定时限10日以上不满30日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超过规定时限30日以上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55 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登记企业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登记企业不得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 情节较轻 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转让、冒用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56 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四)登记办公室在收到登记企业的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登记材料和登记内容逐项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登记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 情节较轻 阻挠登记机构进行现场核查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拒绝登记机构进行现场核查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共12项)
257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裁量基准执行。
258 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企业提出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时,可以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并向发证机关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裁量基准执行。
259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260 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二)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二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261 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三)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262 未对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四)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三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263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五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264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六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265 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裁量基准裁量基准执行。
266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其取得的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裁量基准执行。
267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存在应当申请变更许可证的情形,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规定: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等相关文件、资料。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 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超过规定时限不满10日的。 责令限期改正,免于罚款处罚。
情节较轻 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超过规定时限10日以上不满20日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超过规定时限20日以上不满30日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超过规定时限30日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268 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的裁量基准执行。
(二十八)《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共11项)
269 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裁量基准执行。
270 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仍然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裁量基准执行。
271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不得伪造、变造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其取得的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裁量基准执行。
272 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未按时提出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变更申请书;(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三)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当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合格证复制件;(四)变更注册地址的,还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发证机关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方可办理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手续。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隶属关系的,应当在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发证机关提交证明材料。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 未按时提出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超过规定时限不满10日的。 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免于罚款处罚。
情节较轻 未按时提出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超过规定时限10日以上不满20日的。 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处1万元的罚款。
情节较重 未按时提出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超过规定时限20日以上不满30日的。 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未按时提出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超过规定时限30日以上的。 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73 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未按照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 情节较轻 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未按照规定提出变更申请,超过规定时限不满10日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情节较重 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未按照规定提出变更申请,超过规定时限10日以上不满20日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未按照规定提出变更申请,超过规定时限20日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74 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
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备案证明等相关文件、资料。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情节轻微 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未按照规定提出变更申请,超过规定时限不满10日的。 责令限期改正,免于罚款处罚。
情节较轻 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未按照规定提出变更申请,超过规定时限10以上不满20日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情节较重 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未按照规定提出变更申请,超过规定时限20日以上不满30日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未按照规定提出变更申请,超过规定时限30日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75 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企业,应当进行专项安全验收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 情节轻微 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超过规定时限不满10日的。 责令限期改正,免于罚款处罚。
情节较轻 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规定提出变更申请,超过规定时限10以上不满20日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的罚款。
情节较重 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规定提出变更申请,超过规定时限20日以上不满30日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规定提出变更申请,超过规定时限30日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76 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6个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一)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 按照《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八项、第九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277 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6个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二)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按照《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十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278 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6个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按照《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六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279 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裁量基准执行。
(二十九)《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共6项)
280 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化学品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一)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二)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三)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超过1吨,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 情节较轻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涉及1种化学品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的罚款。
情节较重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涉及2种化学品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涉及3种以上化学品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81 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内容应当包括:(一)已知物理危险性的化学品的危险特性等信息;(二)已经鉴定与分类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分类报告和审核意见等信息;(三)未进行鉴定与分类化学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 情节较轻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涉及1种化学品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的罚款。
情节较重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涉及2种化学品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涉及3种以上化学品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82 化学品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化学品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不得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情节较轻 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涉及1种化学品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的罚款。
情节较重 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涉及2种化学品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涉及3种以上化学品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83 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鉴定工作,保证鉴定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一)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情节较轻 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涉及1处(项)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涉及2处(项)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涉及3处(项)以上的。 处3万元的罚款。
284 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二)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 情节较轻 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开展1次鉴定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开展2次鉴定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开展3次以上鉴定的。 处3万元的罚款。
285 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三)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 情节较轻 泄露化学品单位1项商业秘密的。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泄露化学品单位2项商业秘密的。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泄露化学品单位3项以上商业秘密的。 处3万元的罚款。
四、烟花爆竹类
(三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共9项)
286 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情节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情节较重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287 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情节较轻 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超过1种产品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超过2种产品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超过3种以上产品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88 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情节较轻 1.3级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1.1-2级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1.1-1级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89 雇佣未经安全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情节较轻 雇佣1名未经安全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雇佣2名未经安全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雇佣3名以上未经安全考试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90 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情节较轻 使用1种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不足10%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使用2种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10%以上,不足20%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使用3种以上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20%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91 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情节较轻 使用1种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使用2种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使用3种以上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92 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情节较轻 标注的燃放说明或者印制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未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未标注燃放说明,且未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93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第三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情节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情节较重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294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第三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情节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情节较重 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十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共19项)
295 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以下简称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零售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情节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情节较重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296 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批发企业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不得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的;…… 情节较轻 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计算药量不足1Kg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计算药量1Kg以上不足5Kg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或者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计算药量5Kg以上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97 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采购和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的;…… 情节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98 批发企业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烟花爆竹仓库储存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和数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危险等级和核定限量。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仓库内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储存烟花爆竹的;…… 情节较轻 仓库内储存烟花爆竹有1项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仓库内储存烟花爆竹有2项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仓库内储存烟花爆竹有3项以上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99 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 情节较轻 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计算药量不足5kg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计算药量5kg以上不足10kg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计算药量10kg以上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00 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批发企业对非法生产、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应当及时、妥善销毁。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对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的;…… 情节较轻 未及时销毁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计算药量不足5kg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未及时销毁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计算药量5kg以上不足10kg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未及时销毁假冒伪劣、过期、含有超量、违禁药物以及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计算药量10kg以上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01 批发企业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八)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档案,并留存3年备查。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的;…… 情节较轻 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执行不规范,或者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应用不规范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涉及其中1项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未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或者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涉及其中2项以上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02 批发企业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局备案的。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黑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的采购、销售记录,应当自购买或者销售之日起3日内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备案的;…… 情节较轻 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局备案,超过时限不满10日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局备案,超过时限10日以上,不满20日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未将黑火药、引火线的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应急管理局备案,超过时限20以上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03 批发企业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批发企业变更经营许可范围、储存仓库地址和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八)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的;…… 情节较轻 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超过时限不满10日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超过时限10日以上不满20日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仓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后,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超过时限20以上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04 批发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批发企业在批发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和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批发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二)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九)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情节轻微 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未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超过时限不满10日的。 责令限期改正,免于罚款处罚。
情节较轻 未按要求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超过时限10日以上,不满20日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未按要求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超过时限20日以上,不满30日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未按要求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超过时限30以上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05 批发企业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的。 情节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06 批发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不得向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一)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的;…… 情节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情节较重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307 批发企业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二)向零售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裁量基准执行。
308 批发企业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烟花爆竹,不得向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业整顿,依法暂扣批发许可证,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批发许可证:……(三)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裁量基准执行。
309 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一)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裁量基准执行。
310 零售经营者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二)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裁量基准执行。
311 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情节轻微 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不满10日,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责令限期改正,免于罚款处罚。
情节较轻 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10日以上不满20日,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20日以上不满30日,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30日以上,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3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12 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零售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 情节较轻 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不足5%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超过5%不足10%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超过10%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13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或者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二款规定: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情节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情节较重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情节严重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3万元的罚款,并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三十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共5项)
314 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的;(二)变更产品类别、级别范围的;(三)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四)变更企业名称的。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情节轻微 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超过时限不满10日的。 责令限期改正,免于罚款处罚。
情节较轻 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超过时限10日以上不满20日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的罚款。
情节较重 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超过时限20日以上不满30日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超过时限30日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15 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企业不得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不得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或者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的。 情节较轻 违法行为涉及的计算药量不足5kg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的罚款。
情节较重 违法行为涉及的计算药量5kg以上不足10kg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行为涉及的计算药量10kg以上的。 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或者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16 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出租、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将企业、生产线或者工(库)房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多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
第二款规定:企业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2名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 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3名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 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4名以上股东各自独立进行烟花爆竹生产活动的。 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3万元下的罚款。
317 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的。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企业不得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或者购买其他企业烟花爆竹成品加贴本企业标签后销售,不得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不得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二)从事礼花弹生产的企业将礼花弹销售给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燃放活动的;……
第二款规定:企业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 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3万元下的罚款。
318 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的;(二)变更产品类别、级别范围的;(三)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四)变更企业名称的。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情形申请变更的,应当自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初审机关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三份)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三)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第二款规定:企业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超过时限不满10日的。 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超过时限10日以上不满20日的。 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超过20日以上的。 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3万元下的罚款。
(三十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共9项)
319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防雷设施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设计、施工,确保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情节较轻 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有1处(项)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有2处(项)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防范静电危害的措施有3处(项)以上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20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使用新安全设备,未进行安全性论证的。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九条规定:生产企业的涉药生产环节采用新工艺、使用新设备前,应当组织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专家进行安全性能、安全技术要求论证。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使用新安全设备,未进行安全性论证的;…… 情节较轻 使用1种新安全设备,未进行安全性论证。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使用2种新安全设备,未进行安全性论证。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使用3种以上新安全设备,未进行安全性论证。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21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库房等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未将库房内的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的。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工(库)房、安全设施、电气线路、机械设备等进行检测、检修、维修、改造作业前,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制定安全作业方案,停止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转移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清除残存药物和粉尘,切断被检测、检修、维修、改造的电气线路和机械设备电源,严格控制检修、维修作业人员数量,撤离无关的人员。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在生产区、工(库)房等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未将工(库)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的。 情节较轻 在生产区、工(库)房等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有1处未将工(库)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在生产区、工(库)房等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有2处未将工(库)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在生产区、工(库)房等有药区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改造作业时,有3处以上未将工(库)房内的药物、有药半成品、成品搬走并清理作业现场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22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的。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进出厂(库)区登记制度,对进出厂(库)区的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如实登记记录,随时掌握厂(库)区人员和车辆的情况。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厂(库)区。禁止未安装阻火装置等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和仓库区。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从业人员、外来人员、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的;…… 情节较轻 未建立有关登记制度,缺少1项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未建立有关登记制度,缺少2项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未建立有关登记制度,缺少3项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23 生产企业和经营黑火药、引火线的批发企业未制定专人管理、登记、分发黑火药、引火线、烟火药及库存和中转效果件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生产企业和经营黑火药、引火线的批发企业应当要求供货单位提供并查验购进的黑火药、引火线及化工原材料的质检报告或者产品合格证,确保其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对总仓库和中转库的黑火药、引火线、烟火药及裸药效果件,应当建立并实施由专人管理、登记、分发的安全管理制度。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制定专人管理、登记、分发黑火药、引火线、烟火药及库存和中转效果件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情节较轻 未建立有关安全管理制度,缺少1项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未建立有关安全管理制度,缺少2项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未建立有关安全管理制度,缺少3项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24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购销活动中,应当依法签订规范的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和流向管理制度,使用全国统一的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登记烟花爆竹流向。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的;…… 情节较轻 建立有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未依法签订规范的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未建立有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签订有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未建立有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管理制度,也未依法签订规范的烟花爆竹买卖合同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25 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购销活动中,应当依法签订规范的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建立烟花爆竹买卖合同和流向管理制度,使用全国统一的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登记烟花爆竹流向。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生产企业、批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规定建立烟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 情节较轻 建立流向管理制度,未使用全国统一的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登记烟花爆竹流向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未建立流向管理制度,使用全国统一的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登记烟花爆竹流向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未建立流向管理制度,也未使用全国统一的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如实登记烟花爆竹流向。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26 零售经营者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的。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或者经营许可批准的范围,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储存烟花爆竹的;…… 情节较轻 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不足5%储存烟花爆竹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5%以上不足10%储存烟花爆竹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超越许可证载明限量10%以上储存烟花爆竹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27 零售经营者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并接受批发企业配送服务,不得到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 情节较轻 零售经营者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涉及计算药量不足5kg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零售经营者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涉及计算药量5kg以上不足10kg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零售经营者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涉及计算药量10kg以上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工贸行业类
(三十四)《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共7项)
328 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329 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330 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331 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332 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情节较轻 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未提出防范措施,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333 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情节较轻 有1处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有2处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有3处以上未按照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334 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工贸企业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等。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情节较轻 有1处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有2处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有3处以上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的。 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三十五)《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共3项)
335 食品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3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鼓励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服务。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企业负责。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336 食品生产企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新录用、季节性复工、调整工作岗位和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337 食品生产企业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事故隐患治理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向从业人员通报,并按规定报告所在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的裁量基准执行。
(三十六)《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共4项)
338 粉尘涉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或者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粉尘涉爆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涉及粉尘爆炸危险的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在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方案中明确粉尘防爆的相关内容。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或者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 情节较轻 建设项目投资额不满一千万元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建设项目投资额一千万元以上不满五千万元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建设项目投资额五千万元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339 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七条规定: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和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粉尘爆炸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二)粉尘爆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三)粉尘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四)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五)粉尘清理和处置;(六)除尘系统和相关安全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及检修、维修管理;(七)粉尘爆炸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 情节较轻 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内容存在1项不符合要求或者不符合企业实际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内容存在2项不符合要求或者不符合企业实际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内容存在3项以上不符合要求或者不符合企业实际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340 粉尘涉爆企业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的。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定期辨识粉尘云、点燃源等粉尘爆炸危险因素,确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位置、范围,并根据粉尘爆炸特性和涉粉作业人数等关键要素,评估确定有关危险场所安全风险等级,制定并落实管控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建立安全风险清单,及时维护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过程的信息档案。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的;…… 情节较轻 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涉及1项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涉及2项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涉及3项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341 粉尘涉爆企业的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的。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定期检测或者检查,保证正常运行,做好相关记录……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的。 情节较轻 粉尘涉爆企业的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有1台(套)未正常运行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粉尘涉爆企业的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有2台(套)未正常运行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粉尘涉爆企业的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有3台(套)以上未正常运行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六、中介服务类
(三十七)《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共12项)
342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不再具备资质条件或者资质过期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三)超出资质认可业务范围,从事法定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有关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五千元的罚款。
情节较重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 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一万元的罚款。
343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签订委托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象、范围、权利、义务和责任。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 情节较轻 与委托方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44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六)违反有关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情节较轻 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的。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相关内容的。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45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如实记录过程控制、现场勘验和检测检验的情况,并与现场图像影像等证明资料一并及时归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网上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 情节较轻 公开内容不全的。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未按规定公开的。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46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接受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的监督抽查。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 情节较轻 超过时限不满10天的。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超过时限10天以上的。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47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资质认可机关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在本部门网站予以公告,并及时更新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相关信息。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 情节较轻 超过时限不满10天的。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超过时限10天以上的。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48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规标准的规定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 情节较轻 违反1项强制性规定的。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违反2项以上强制性规定的。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49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七)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 情节较轻 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出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50 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为:……(八)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八)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 情节较轻 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项目组组长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51 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为:……(九)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九)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 情节较轻 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有1人(次)的。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有2人(次)的。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52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的;…… 情节较轻 安全评价报告存在1项重大疏漏的。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安全评价报告存在2项以上重大疏漏的。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53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节较轻 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涉及其中1项的。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涉及其中2项以上的。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八)《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共9项)
354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取得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情节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55 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情节较轻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但未执业的。 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进行执业的。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56 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情节较轻 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57 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由聘用单位委派,并按照注册类别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执业,同时在出具的各种文件、报告上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情节较轻 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不足一万元的。 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五万元以上的。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58 注册安全工程师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六)不得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情节较轻 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59 注册安全工程师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五)保守执业活动中的秘密;……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情节较重 过失泄露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故意泄露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60 注册安全工程师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四)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情节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61 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保证执业活动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情节较轻 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62 注册安全工程师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第十八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由聘用单位委派,并按照注册类别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执业,同时在出具的各种文件、报告上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注册安全工程师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情节较轻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 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较重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