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陈某的行政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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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1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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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体 |
陈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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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类型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类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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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书文号 |
(六盘水)应急罚〔2025〕工贸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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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简述 |
2025年11月18日,六盘水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贵州莹月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建的年产20万吨热轧高精度铝合金扁锭暨10万吨绿色循环再生新能源铝基材料项目现场开展安全生产指导服务,发现现场作业人员席某,正在烟气除尘系统进行焊接作业,该人员站在汽车起重机作业篮筐内,距离地面约4米,未采取防坠落安全措施未系安全带。2025年11月20日批准立案调查。 陈某作为贵州莹月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二期新建项目安全管理、危险作业票审批和现场作业条件确认,存在未履行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职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细则第2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1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陈某本人积极配合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主动整改问题隐患,决定给予陈某处人民币11000元(壹万壹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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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六盘水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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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