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六盘水市钟山区青山矿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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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7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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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体 |
六盘水市钟山区青山矿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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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类型 |
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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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书文号 |
(六盘水)应急罚〔2025〕非煤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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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简述 |
2025年6月4日至6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到六盘水市钟山区青山矿业有限公司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现场抽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1.矿山从业人员未随身携带自救器,不能正确使用自救器。2025年6月5日现场检查,在1756运输大巷进行喷浆作业的谢某罕不会使用自救器,杨某再使用自救器不熟练;现场作业的6名人员未随身携带自救器,将自救器吊挂在作业点附近的巷帮上。2025年6月6日,矿长入井未携带自救器。2.主斜井、1756运输巷掘进工作面部分地段围岩不稳定,未按《安全设施设计》要求支护。3.矿井反风试验周期超过1年。矿井2024年2月至2025年6月未开展反风试验”3条行为。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判定,3条行为属于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结合《贵州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细则第29项的规定,对六盘水市钟山区青山矿业有限公司处人民币叁万伍仟元(35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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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六盘水市应急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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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