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陈某寅的行政处罚公示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年2月28日 |
违法主体 |
陈某寅 |
违法类型 |
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类等 |
行政处罚书文号 |
(六盘水)应急罚〔2025〕非煤1-2号 |
违法简述 |
2024年9月24日,贵州红桥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如下行为:一是贵州红桥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陈某寅”将六盘水市钟山区青山矿业有限公司井下工程承包给不具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的个人(陈某勤)。二是在六盘水市钟山区青山矿业有限公司回风斜井局部垮塌且主通风机关闭的情况下,贵州红桥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陈某寅”安排“陈某勤”组织“蒋某财、唐某海、胡某辉、谢某罕、谢某选、杨某红、潘某发”7人从六盘水市钟山区青山矿业有限公司回风斜井进入井下。 第一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贵州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细则第30项的规定,对贵州红桥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全副总经理(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陈某寅处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罚款。第二条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贵州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细则第76项的规定,对贵州红桥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全副总经理(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陈某寅处人民币柒仟伍佰元(7500元)罚款。综上,对贵州红桥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全副总经理(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陈某寅处人民币壹万柒仟伍佰元(17500元)罚款。 |
处罚机关 |
六盘水市应急管理局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