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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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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关于印发《六盘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特区、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六盘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2024年12月12日


六盘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六盘水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2.2  六盘水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3  成员单位灾害救助工作职责

2.4  专家组

3 灾害救助准备

3.1  预警信息

3.2  准备措施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灾情信息报告

4.2  灾情信息发布

5 灾害应急响应

5.1  Ⅳ级响应

5.2  Ⅲ级响应

5.3  Ⅱ级响应

5.4  Ⅰ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联动

5.7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3  冬春救助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责任与奖惩

8.3  预案管理

8.4  参照情形

8.5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升全市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贵州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贵州省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贵州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六盘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六盘水市行政区域内遭受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时市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的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六盘水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六盘水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统筹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研究审议全市防灾减灾救灾的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要制度以及防御灾害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建立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协调推动防灾减灾救灾法规体系建设,协调解决防灾减灾救灾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教育和培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盘水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全市的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  六盘水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六盘水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各市(特区、区)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组织开展灾情会商核定、灾情趋势研判及救灾需求评估;

(2)协调解决灾害救助重大问题,并研究提出具体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地区的工作沟通;

(3)及时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以及受灾地区需求,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

(4)组织指导开展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损失综合评估,督促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中央、省和市级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健全完善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制度。

2.3  成员单位灾害救助工作职责

(1)市应急局:负责组织抢险救援,统筹调派抢险救援队伍,紧急安排救灾资金、物资,支持灾区开展救灾工作;负责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负责发布预警信息、灾情信息和抢险救灾工作情况;及时报告已发生地震的震级、时间和地点,并做好余震监测和震情趋势会商;组织、指导和接收救灾捐赠;积极争取上级支持,申请、分配、管理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会同有关部门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指导协调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和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

(2)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灾区地质灾害排查、巡查和监测预警预报,宣传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争取上级自然资源部门支持救灾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指导工作;协助市发展改革委、受灾地政府等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

(3)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和预警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4)市水务局:负责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排险除险工作,按职责对江河堤防、水库、泵站等工程设施实施防洪排涝和抗旱调度;承担防洪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做好农村受灾地区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保障;及时统计上报全市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因灾毁损情况;积极争取省水利厅支持和本级资金投入,做好防灾减灾水利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5)市林业局:负责森林和草原火灾的监测、预防工作;开展重大森林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预测预报工作;协助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灭火工作;及时做好林业灾情统计工作;督促指导灾后森林和草原生态修复工作。

(6)市能源局:负责指导、协调能源生产、供应企业(含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资源等企业)做好因灾毁损设施设备抢修恢复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市能源企业受损情况。

(7)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农业受损情况的统计报告;组织种子、动物疫苗、消毒药品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复产;配合市发展改革委保障受灾期间农产品供应和价格稳定;指导县乡及时将因灾产生返贫致贫风险的农户识别纳入监测帮扶,协助做好脱困地区灾害应急处置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8)市卫生健康局:负责合理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及时组织医学救援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加强灾区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做好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助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市卫生健康领域受灾情况;负责卫生健康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9)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优先抢通灾民疏散、救灾人员进出和救灾物资运输的通行路线,重点确保职责范围内县乡干线等道路及灾区进出口的交通通畅;协调提供转移受灾人员所需的交通工具;负责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及时发布水上航行安全信息,指导船舶开展抢险救灾和应急避险工作;牵头开展水上搜救,组织、协调、指挥水上搜救和船舶防污染应急行动;及时统计报告县乡干线等道路因灾毁损情况;负责组织开展灾后职责范围内道路恢复重建工作。

(10)市公安局:负责灾区治安秩序维护,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避险工作;做好道路交通疏导工作,确保安全畅通;积极配合做好救灾救援和应急救助工作;依法打击灾区盗抢现象,查处制造网络谣言等违法违规人员。

(11)市国动办:负责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利用人防音响警报器协助发布避灾避险警报信号,指引避难避险场所位置。

(1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积极争取中央、省级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专项资金支持,及时下达中央、省级和本级专项资金;负责组织和协调粮油应急储备和供应加工企业参加救灾工作;牵头组织重特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13)市财政局:负责联合市直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上级救灾资金支持;依据市直有关部门对本级及上级救灾资金的安排方案,及时下拨救灾资金。协调各金融机构做好灾后金融服务、灾后信贷支持和金融风险防范等工作,全力助推灾后恢复重建。

(14)六盘水供电局: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灾区供电设施的维护和毁损设施抢修恢复工作,及时恢复电力供应。

(15)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提出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属地政府做好因自然灾害引发的重大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及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会同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做好灾区饮用水源地环境监测监督,指导做好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16)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17)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灾区工业企业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毁损厂房等灾后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市工业受灾情况。

(18)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受灾影响期间生活必需品、生活服务业、交通、能源、商业零售等行业领域的价格监督检查, 严肃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负责救灾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严防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流入受灾地区;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筹集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加强对灾区基本药物的监管,及时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

(19)市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协助市应急管理局发布旅游景区灾害预警信息,做好游客安全引导工作;负责文博场馆、旅游景点等抢险救灾;负责游客紧急避险转移、被困人员救援、失踪人员搜救等工作;负责全市文化广电旅游行业受灾情况统计报告;督促指导文化旅游景区基础设施、标识标牌等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应急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

(20)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协调灾区政府做好受灾学校师生员工转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正常教学秩序;负责统计报告全市教育部门受灾情况;牵头编制学校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21)市科技局:负责提供科技方面综合咨询服务,帮助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应急救灾工作。

(22)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电信、移动、联通、铁塔等通信运营公司开展通信应急保障、通信设施设备抢修等应急处置工作。

(23)市民宗委:负责指导、协助少数民族地区做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

(24)市民政局:负责督促指导受灾地及时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救助。

(25)市司法局:负责为灾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工作。

(26)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对抢险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27)市商务局:负责配合做好市内跨地区应急生活必需品供应,按程序动用政府储备肉稳定市场供应。

(28)市国资委: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

(29)市统计局:负责做好灾情统计业务指导工作。

(30)市医保局:负责指导灾区落实好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做好受灾人员医疗保障工作。

(31)市生态移民局:负责协助灾区政府做好库区和安置区移民的转移、安置和救助工作。

(32)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做好在自然灾害抢险救灾中牺牲人员的烈士评定和抚恤工作。

(33)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做好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做好森林、草原火灾灭火救援工作。

(34)六盘水军分区:负责组织指挥解放军驻六盘水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35)武警六盘水支队:负责保护重要目标安全,解救、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抢救、运送重要物资;参加疫区封控;参与处置因灾害事故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36)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抗灾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网络舆情。

(37)市委社会工作部:负责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38)团市委:负责引导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39)市红十字会:负责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捐赠款物;调拨救灾资金、物资支持灾区抗灾救灾工作,协助灾区开展紧急人道救助;组织红十字救援队伍、装备设施和志愿者等参与抢险救灾和现场救护工作;动员社会人道力量参与灾后重建工作。

(40)中国人民银行六盘水市分行: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特大灾害发生和持续期间紧急营业计划;会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六盘水监管分局加强对网点的监督管理,确保网点稳健运行。

未列出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和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2.4  专家组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统筹气象、自然资源、水务、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设立专家组,对全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并为全市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救助准备

3.1  预警信息

气象、自然资源、水务、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应按照自然灾害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3.2  准备措施

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市(特区、区)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机场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六盘水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6)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各市(特区、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省、市关于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相关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各市(特区、区)应急管理部门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2 各市(特区、区)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灾害事件报告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本级党委和政府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有关涉灾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事件报告后,各市(特区、区)应急管理部门应第一时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以及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同时通过电话或者国家应急指挥综合业务系统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1.3  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的灾情信息,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规定报送,首报要快,核报要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4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先报后核”的原则,第一时间先上报信息,后续根据认定结果进行核报。

4.1.5 各市(特区、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信息比对机制,主动与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沟通协调;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灾害事件,及时开展信息比对和跨地区、跨部门会商。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的,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抄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4.1.6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受灾市(特区、区)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开展灾情核查,客观准确核定各类灾害损失,并及时组织上报。

4.1.7 对于干旱灾害,各市(特区、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1.8 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本级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或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开展灾情会商,通报灾情信息,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相关情况,确保各部门灾情数据口径一致。灾害损失等灾情信息要及时通报本级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有关成员单位。

4.2  灾情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各市(特区、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应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做好预警预报、灾情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5  灾害应急响应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干旱、洪涝、风雹、低温冷冻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灾害救助工作需要等因素,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

5.1  Ⅳ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一)本市行政区域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Ⅳ级响应:

1.因灾死亡失踪3人;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达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3.紧急避险转移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或一市(特区、区)紧急避险转移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4.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户或150间以上、100户或300间以下;

5.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达到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二)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事项。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市应急局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报告,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响应启动后及时向省应急厅报备。

5.1.3  响应措施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市(特区、区)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灾情会商。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派出工作组。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地区协助指导地方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统计汇总灾情。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统计行业部门受灾情况,按要求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4)调拨救灾款物。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及时争取中央、省级救灾资金,迅速启动市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部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及时争取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及省、市级预算内投资。市应急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援力量。市应急局迅速协调调派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必要时六盘水军分区根据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开展医疗救治。市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市(特区、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Ⅲ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一)本市行政区域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Ⅲ级响应:

1.因灾死亡失踪4人以上10人以下;

2.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紧急避险转移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或一市(特区、区)紧急避险转移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4.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户或300间以上、200户或600间以下;

5.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二)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向省应急厅报备。

5.2.3  响应措施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市应急局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市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灾情会商。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县市(特区、区)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派出工作组。市应急局立即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统计汇总灾情。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统计行业部门受灾情况,按要求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4)调拨救灾款物。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及时争取中央、省级救灾资金,迅速启动市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部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受灾地区申请和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及时争取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及省、市级预算内投资。市应急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援力量。市应急局迅速协调调派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必要时六盘水军分区根据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恢复灾区秩序。市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市(特区、区)做好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六盘水监管分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组织救灾捐赠。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受灾市(特区、区)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8)灾情评估。灾情稳定后,市应急局指导受灾市(特区、区)评估、核定灾害损失情况。

(9)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Ⅱ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一)本市行政区域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Ⅱ级响应:

1.因灾死亡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

2.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3.紧急避险转移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或一市(特区、区)紧急避险转移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4.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户或600间以上、300户或900间以下;

5.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二)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建议,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响应启动后及时向省应急厅报备。

5.3.3  响应措施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组织协调市级层面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市(特区、区)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灾情会商。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会商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支持政策和措施,重要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2)派出工作组。市应急局立即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统计汇总灾情。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统计行业部门受灾情况,每日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专家组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调拨救灾款物。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迅速启动市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地方申请和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及时争取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及省、市级预算内投资。市应急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援力量。市应急局迅速协调调派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必要时六盘水军分区根据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恢复灾区秩序。市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国资委督促市属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六盘水监管分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7)组织救灾捐赠。市应急局会同市民政局指导受灾市(特区、区)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8)做好舆论引导。市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视情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市委网信办、市广播电视台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9)灾情评估。灾情稳定后,受灾市(特区、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0)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上报。

5.4  Ⅰ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一)本市行政区域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Ⅰ级响应:

1.因灾死亡失踪30人以上(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

3.紧急避险转移2万人以上,或一市(特区、区)紧急避险转移1万人以上;

4.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户或900间以上;

5.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5万人以上。

(二)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事项。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建议,报经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核同意,报请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必要时,市委、市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响应启动后及时向省应急厅报备。

5.4.3  响应措施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组织、领导、协调市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的市(特区、区)灾害救助工作。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灾情会商。召开灾情会商会,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受灾地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及有关专家参加,会商研判灾情,分析救灾形势,对指导支持受灾地方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派出工作组。派出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市应急管理局立即派出先期工作组,赴受灾地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3)统计汇总灾情。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受灾地区需求。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受灾地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统计行业部门受灾情况,每日向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专家组开展灾情发展趋势及受灾地区需求评估。

(4)下拨救灾款物。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迅速启动市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初步判断的灾情及时预拨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灾情稳定后,根据地方申请和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进行清算,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及时争取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及省、市级预算内投资。市应急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充分发挥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调动救援力量。市应急局迅速协调调派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地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市国资委督促所监管企业积极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修恢复等工作,全力支援救灾工作。市委社会工作部统筹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六盘水军分区根据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市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地区统筹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市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

(7)恢复受灾地区秩序。市公安局指导加强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市应急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六盘水监管分局指导做好受灾地区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

(8)抢修基础设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务局指导受灾地区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市能源局指导监管范围内的水电工程修复及电力应急保障等工作。其他部门依职责做好基础设施抢修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市大数据局组织做好受灾地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市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受灾地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启动救灾捐赠。市应急局会同市民政局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具有救灾宗旨的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会同市外事办、六盘水海关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外国政府、国际组织等对我市政府的国际援助事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相关救灾工作,开展救灾募捐等活动。

(11)加强新闻宣传。市委宣传部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建立新闻发布与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各级媒体做好新闻宣传。市委网信办、市广播电视台等按职责组织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和恢复重建工作的统一部署,市应急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指导受灾市(特区、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3)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各部门开展灾害救助等工作情况并按程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5.5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救助能力薄弱的地区、乡村振兴市(特区、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相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酌情调整。

5.6 响应联动

对已启动市级防汛抗旱、地震、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的,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强化灾情态势会商,必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

市(特区、区)启动Ⅳ级以上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应及时向市应急局报告。省级对我市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市级应立即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市级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后,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局向相关市(特区、区)通报,所涉市(特区、区)要立即启动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并加强会商研判,根据灾情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5.7 响应终止

应急救灾工作结束后,经研判,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对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市应急局指导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统计摸排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明确需救助人员规模,及时建立台账,并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3 根据受灾市(特区、区)财政、应急部门的资金申请以及需救助人员规模,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按相关政策规定下达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市应急局指导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督促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局、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受灾地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视情通报救助工作开展情况。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2.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提供资金支持,制定或完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标准,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6.2.2  恢复重建资金可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并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发展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等相关保险,完善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住房问题。

6.2.3 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尊重群众意愿,加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制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让活动断层、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等,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无法避让地质灾害极高和高风险区的,必须采取工程防治措施,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4 对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市应急局根据受灾市(特区、区)应急局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组,参考其他涉灾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

6.2.5 根据受灾市(特区、区)财政、应急部门的资金申请及需恢复重建救助对象规模,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按相关政策规定下达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

6.2.6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受灾市(特区、区)应急局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市应急局。市应急局收到受灾市(特区、区)应急局上报的本行政区域内绩效评价情况后,通过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市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6.2.7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国土空间规划、计划安排和土地整治,同时做好建房选址,加快用地、规划审批,简化审批手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3 冬春救助

6.3.1 受灾市(特区、区)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在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遇到的基本生活困难。市应急局、市财政局根据应急部、省应急厅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加强统筹指导,受灾市(特区、区)应急部门、财政部门抓好冬春救助工作的落实。

6.3.2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市应急局每年9月下旬开展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各市(特区、区)应急部门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明确全市需救助人员规模。

6.3.3  受灾市(特区、区)应急部门应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内受灾群众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人员,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党委和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6.3.4  根据市(特区、区)财政、应急部门的资金申请以及全市需救助人员规模,市财政局会同市应急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向省财政厅、省应急厅申请省级冬春救助资金、下达市级冬春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基本生活困难。

6.3.5  受灾市(特区、区)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市应急局按相关规定向省应急厅申请省级救灾物资,根据受灾地区申请视情调拨省级、市级救灾物资予以支持。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市、县级党委和政府将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救灾物资储备经费和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

7.1.2 市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此前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预算,支持地方党委和政府履行自然灾害救灾主体责任,用于组织开展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救灾和受灾群众救助等工作。

7.1.3 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建立健全市级救灾资金快速核拨机制,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按照及时快速、充分保障的原则预拨救灾资金,满足受灾地区灾害救助工作资金急需。灾情稳定后,及时对预拨资金进行清算。市发展改革委及时争取并下达灾后应急恢复重建中央、省、市三级预算内投资。

7.1.4 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着力解决好受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7.2 物资保障

7.2.1 充分利用现有各级储备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综合应急物资储备库;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交通不便或灾害事故风险等级高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应根据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室)、综合应急物资储备库(室)。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室)、综合应急物资储备库(室)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救灾物资储备库(室)、综合应急物资储备库(室)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灾害特点、风险等级向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前置预置本级储备救灾物资。

7.2.2 加强救灾物资保障,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应参照中央和省级应急物资品种要求,结合本地区灾害事故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特大自然灾害需求,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依托国家应急资源管理平台,搭建重要救灾物资生产企业数据库。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 依托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配备运输车辆装备,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充分发挥各级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提升应急调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探索推进救灾物资集装单元化储运能力建设。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预置,提升受灾地区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

7.3.2 按照国家要求基于应急宽带VSAT卫星网和战备应急短波网等建设、管理应急通信网络,确保市、县级党委、政府和军队有关指挥机构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设备,完善灾情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协调为基层配备灾害救助必需的设施和装备。各市(特区、区)党委和政府要配置完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等设施设备和系统,为防灾重点区域和高风险乡镇、村组配备必要装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4.2 各市(特区、区)党委和政府应根据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分布等情况,统筹推进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明确相关技术标准,统筹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等,并设置明显标志。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 灾情发生后,市(特区、区)党委和政府要视情及时启用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次生灾害。同时,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安全有序。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消防救援、气象、电力、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受灾地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落实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建立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健全完善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通过平台开展相关活动,持续优化平台功能,不断提升平台能力。

7.6.4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消防救援、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及时完善全省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2 支持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对全球先进应急装备的跟踪研究,加大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应用力度,建立合作机制,鼓励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3 建立健全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通过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综合运用各类手段确保预警信息直达基层一线。

7.8 宣传和培训

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科普宣教工作,组织开展全市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

组织开展对各级党委和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8.2 责任与奖惩

各市(特区、区)党委和政府、市直各部门要切实压实责任,严格落实任务要求,对在灾害救助过程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过程中,市应急局应结合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灾害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3.2 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3  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防灾减灾救灾议事协调机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报市应急局备案。市应急局加强对各市(特区、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指导检查,督促各市(特区、区)动态完善预案。

8.3.4  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5 本预案由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救助工作。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0年7月24日印发的《六盘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附件:六盘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级标准表


附件

六盘水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级标准表

事件分级

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Ⅳ级

(一)本市行政区域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Ⅳ级响应:

1.因灾死亡失踪3人;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达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3.紧急避险转移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或一市(特区、区)紧急避险转移1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4.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户或150间以上、100户或300间以下;

5.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达到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二)其他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事项。

Ⅲ级

(一)本市行政区域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Ⅲ级响应:

1.因灾死亡失踪4人以上10人以下;

2.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紧急避险转移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或一市(特区、区)紧急避险转移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4.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户或300间以上、200户或600间以下;

5.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二)其他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Ⅱ级

(一)本市行政区域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Ⅱ级响应:

1.因灾死亡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

2.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3.紧急避险转移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或一市(特区、区)紧急避险转移5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

4.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户或600间以上、300户或900间以下;

5.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

(二)其他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其他事项。

Ⅰ级

(一)本市行政区域发生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启动Ⅰ级响应:

1.因灾死亡失踪30人以上(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

3.紧急避险转移2万人以上,或一市(特区、区)紧急避险转移1万人以上;

4.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户或900间以上;

5.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5万人以上。

(二)其他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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