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贵州省人民政府网 |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网 实时天气: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六盘水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4-08-06

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省属驻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六盘水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9日


六盘水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2  专家组

2.3 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3  风险防控和监测、预警

3.1  风险防控

3.2  风险监测

3.3  风险预警

3.4 预警响应行动

3.5 预警响应调整和终止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应急响应

4.4  应急处置措施

4.5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4.6 应急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与评估

5.3 恢复重建

5.4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资金保障

6.3 物资及装备保障

6.4 治安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6.6 技术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修订

7.2 应急演练

7.3 预案解释

7.4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完善我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增强非煤矿山事故防范应对能力,最大程度减少非煤矿山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贵州省灾害事故省级专项应急预案编制框架指南(试行)》《贵州省重大以上灾害事故快速响应工作总方案》《贵州省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六盘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不含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非煤矿与煤矿共(伴)生的,事故应急救援按照煤矿有关标准和程序执行。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按照事故等级分级负责、协调联动,共同做好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履行主体责任,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事故的应对处置,应急救援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快速高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资源共享、科学救援。整合全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资源,事故发生后遵循就近原则合理调配。充分发挥应急专家和专业救援队伍的作用,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1.5 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等因素,非煤矿山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事故(见附件1)。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非煤矿山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联系应急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应急局局长、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等担任。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应急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能源局、六盘水无线电管理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六盘水监管分局、市气象局、六盘水军分区、武警六盘水支队、市消防救援局、市总工会、省地矿局113地质大队、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等。

2.1.1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指导下,负责全市非煤矿山应急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一般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

(2)负责较大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配合做好重大及以上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

(3)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制定应急救援工作方案,并完成市委、市政府及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2.1.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由市应急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负责传达市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并提出需要由市应急指挥部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和工作建议;负责应急状态下应急救援队伍调度和专家协调工作,申请统筹协调应急力量和资源支持;承担市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公文办理和会务工作;及时向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报送事故有关信息;协调联络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开展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

2.2 专家组

市应急局负责建立市级非煤矿山专家库。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成专家组,分析研判非煤矿山生产安全形势,提出预防措施;分析研判非煤矿山事故演变趋势,研究提出相应的应对技术措施建议,参与制定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方案,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支撑;参与应急处置评估,提出专家意见。

2.3 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结合实际需要成立相应的县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及有关工作;明确下设工作组人员组成和工作职责。

3 风险防控和监测、预警

3.1 风险防控

(1)市、县两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非煤矿山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加强非煤矿山安全风险防控,推进非煤矿山视频智能监控系统,防范化解非煤矿山生产安全风险和隐患。

(2)市、县两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非煤矿山企业加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推进尾矿库安全治理等工作,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3.2 风险监测

市、县两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的安全风险监测,对重大安全风险隐患重点监控。县级以上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密切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自然灾害信息。

非煤矿山企业应根据地质条件,评估在矿山生产建设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风险和危害程度,并按评估结果采取监测监控措施,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风险及时预警并采取措施,同时报告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

3.3 风险预警

3.3.1 风险预警级别

根据可能发生的非煤矿山事故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将非煤矿山事故风险预警级别从高到低依次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事故(Ⅳ级)四个级别,依次发布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预警信号。

3.3.2 预警响应启动

预警信息来源包括但不限于:

1.自然灾害。自然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依法开展监测工作,及时将监测到的可能引发非煤矿山事故的地质灾害、洪涝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等信息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2.事故征兆。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监控到或接到非煤矿山出现坍塌、冒顶片帮、中毒和窒息、火灾、爆炸、坠罐跑车、透水等事故征兆。

3.尾矿库。尾矿库坝体出现严重管涌、流土等现象或出现严重裂缝、坍塌、滑动和溃坝等迹象的;尾矿库库内水位超过限高洪水位的;尾矿库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的。

市、县两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收到上述预警信息后,经研判认为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较大时,应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发布预警信息,同时通知有关单位及企业采取针对性的措施。

3.4 预警响应行动

3.4.1 各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预警响应行动

(1)加强监测和应急值守,及时调度、报告有关信息。

(2)根据预警级别、实际情况,做好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应对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和安置可能受危害的人员。

(3)组织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判事故发生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事故的级别,研究确定应对方案。

(4)根据可能发生事故的严重程度,督促下一级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和非煤矿山企业加强监测监控、预报预警工作,采取针对性防范措施。

(5)救援队伍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物资和设备等。

(6)一旦发生事故,按程序报审后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3.4.2 非煤矿山企业预警响应行动

(1)下达预警指令,启动应急预案。

(2)加强应急值守、监测监控,密切跟踪事态发展,组织风险研判,检查应急措施执行情况。

(3)采取预防性处置措施,消除风险,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

(4)一旦发生事故,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3.5 预警响应调整和终止

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经会商研判,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后,由预警发布单位按程序宣布解除预警。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 信息报告

4.1.1 事故报告

(1)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报告事故情况,发生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可直接向市应急局、省应急厅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报告。

(2)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规定上报事故情况。

(3)中央在黔企业在向企业总部上报事故信息的同时,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4.1.2 信息报告主要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联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1.3 续报和终报

根据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展和对伤员的医疗救治情况,及时做好有关情况的续报和终报工作。

4.2 先期处置

(1)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事发单位负责人,并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按照现场处置程序立即开展自救、互救。

(2)事发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组织现场人员撤离,组织救援遇险人员,控制事态,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市、县两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和有关规定派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3 应急响应

4.3.1 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响应级别从高到低依次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个级别。对于事故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段或伴有极端天气、地质灾害的,经综合研判,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非煤矿山事故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3.2 应急响应启动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响应级别,向市政府呈报启动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按规定发布应急响应。

(1)Ⅰ级应急响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统筹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第一时间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2)Ⅱ级应急响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统筹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第一时间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3)Ⅲ级应急响应。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长赶赴现场统筹应对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第一时间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4)Ⅳ级应急响应。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出有关负责人,组织市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赶赴现场,督促、指导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3 应急响应行动

(1)现场指挥部要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核查被困失联人员并进行定位,营救受伤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救助。

(2)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转移人员基本生活需求,同时开展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3)组织现场专家、应急救援人员、勘察队伍等,结合事故企业设计施工图纸、地质资料等有关信息,综合研判事故现场情况,提出初步应急处置意见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

(4)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铁路、民航、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安全及时送达。

(5)事故现场的各应急救援力量要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向上级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6)根据事态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7)在非煤矿山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救援作业对救援人员生命有直接威胁、极易造成事故扩大或没有继续实施救援价值等情况时,现场指挥部可组织矿山应急救援专家分析论证,提出终止救援建议,按程序上报、决定。

4.4 应急处置措施

发生非煤矿山事故,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4.4.1 坍塌事故

(1)发现采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等可能塌落时,应组织有关人员立即撤离至安全地点,并采取安全可靠的预防措施。

(2)在确保应急救援安全前提下,尽快挖掘被掩埋伤员脱离危险区。

(3)组织人员尽快解除伤员重物压迫,避免或减轻伤员挤压综合征,并将其转移至安全区域。

4.4.2 冒顶片帮事故

(1)应急救援人员进入事故地点前,应先清理冒落矿体,加强现场支护,处理顶板时要有防止浮石伤害被困人员的措施。

(2)井下救援行动应当优先由专职矿山救护队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过程中要确保通风条件满足现场需要。

(3)认真观察事故地点顶帮情况、伤者位置和被埋压状况,再由外向里,边支护边施救。

(4)在确保应急救援安全前提下,尽快挖掘被掩埋人员脱离危险区。

(5)组织人员尽快解除伤员重物压迫,避免或减轻伤员挤压综合征,并将其转移至安全区域。

4.4.3 中毒和窒息事故

(1)发生人员中毒和窒息情况后,严禁盲目施救。现场人员应立即佩戴自救器快速撤离危险区。立即采取通风措施,向有毒有害区域送入大量新风,稀释和排出有毒有害气体,通风良好后应急救援人员方可进入危险区内救援。

(2)及时组织专职矿山救护队救援,应急救援人员需配备正压氧气呼吸器入井。

(3)将受伤人员尽快转运至新鲜风流处,并实施医疗救治。

4.4.4 火灾事故

(1)对井下遇险人员进行救援时,应急救援人员必须佩戴好自救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方准实施救援。对井下现场明火进行灭火时,灭火人员必须站在进风侧,严禁站在回风侧。

(2)油类着火时,严禁用水灭火,只能用沙子、二氧化碳灭火器、干粉灭火器等灭火。

(3)扑灭电气设备火灾时,不可将人体或手持工具触及导线或设备,以防触电。

4.4.5 爆炸事故

(1)采取疏散和隔离措施,避免无关人员进入事故发生区域,并合理布置应急救援力量。

(2)应急救援人员必须配备正压氧气呼吸器等防护用品入井救援。

(3)应急救援过程中严防二次爆炸。

4.4.6 坠罐跑车事故

(1)如出现卡罐(车)情况时,应及时撤出罐车内有关人员,在未查明卡罐(车)原因前不得盲目再次启动提升设备。

(2)清理井筒上方的松石、杂物等,防止坠落伤人。

(3)切断故障机械设备电源,防止应急救援过程中触电或引起二次事故。

(4)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坠落面要系好安全带和安全绳。

(5)禁止使用绳索直接吊拉伤者,应将其放在担架、吊桶等内救出。

4.4.7 透水事故

(1)及时停产撤人,并通知相邻矿井。

(2)查明透水点位置及水量大小,增设水泵和管路加快排水。

(3)及时响应遇灾人员呼救信号,并采取营救措施。

(4)及时组织专职矿山救护队进行应急救援,应急救援人员必须配备正压氧气呼吸器入井。

(5)入井救援过程中,要加强支护和通风,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4.4.8 尾矿库溃坝事故

(1)尾矿库在生产运行过程中出现重大险情时,立即撤离可能波及范围内的人员到安全地带。

(2)尽快抢救被尾矿泥围困的人员。

(3)划定危险区范围,设立警戒岗哨,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区。

(4)检查尾矿坝垮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二次溃坝。

(5)溃坝后,如果库内还有积水,应尽快打开泄水口将水排出。

(6)采取措施防止尾矿泥对农田、河流、水源等造成污染。

4.5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较大及以上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现场指挥部及时向社会发布非煤矿山事故信息,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防止舆论炒作。一般非煤矿山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4.6 应急响应终止

事故危害得以控制,人员搜救工作结束,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危害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由应急响应启动单位,按程序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非煤矿山事故善后工作,认真组织做好人员安置、物资补(赔)偿、费用支付、保险理赔、灾后重建及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尽快消除事故后果影响,安抚受害及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强化安全管理,深化安全专项整治,制定有效防范措施。

5.2 调查与评估

(1)按照事故等级,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开展较大及以下等级事故调查评估。

(2)应急处置评估。较大级别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应评估事故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应急处置工作,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应急处置评估报告并提交事故调查组。

(3)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工作主要包括查明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报告过程、原因、类别、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事故整改防范的措施意见及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并将应急处置评估内容纳入事故调查报告。

5.3 恢复重建

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部门制定恢复方案和重建计划,修复被破坏的基础设施,清理因应急救援而设置的临时设施,及时恢复生产秩序,必要时请求市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在资金和技术上予以支持。

5.4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市、县两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应急处置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参与事故应急救援中伤亡的应急处置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追认。

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迟报、谎报、瞒报非煤矿山事故信息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市应急局负责统筹全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积极适应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需要,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和应急处置实战能力。县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山事故救援队伍建设工作。非煤矿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组织;生产规模较小或不具备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条件的,应当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矿山救护队或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6.2 资金保障

事故应急救援所产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非煤矿山企业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充分发挥金融保险资金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处置中的作用。

6.3 物资及装备保障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装备、物资以及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并及时更新补充。非煤矿山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6.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加强事故现场的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做好治安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急救医疗体系建设,完善非煤矿山事故紧急医疗救治机制,及时开展紧急救治和后续治疗。

6.6 技术保障

市、县两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将新技术、新设备等用于非煤矿山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并逐步建立完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积极聘请专家为事故救援、调查和分析提供咨询和决策支撑。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修订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应及时修订完善。

各市(特区、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的事故发生情况和重大风险情况,制定本级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7.2 应急演练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开展市级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各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定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非煤矿山事故分级标准.wps

          2.六盘水市非煤矿山事故应对处置流程图.wps

          3.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wps

          4.现场指挥部及工作组组成与职责.wps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