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省属驻市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六盘水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8日
六盘水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市级指挥机构及职责
2.2 市(特区、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2.3 专家组
3.应急准备
3.1 组织准备
3.2 预案准备
3.3 力量装备准备
3.4 风险隐患排查
3.5 监测预警
3.6 临灾避险
3.7 搬迁避险和工程治理
3.8 宣传培训与演练
4.预防与预警机制
4.1 预防措施
4.2 预警机制
5.应急处置和救援
5.1 灾情报告
5.2 先期处置
5.3 应急响应
5.4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5.5 应急响应终止
5.6 调查评估
6.应急保障
6.1 组织保障
6.2 指挥平台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物资装备保障
6.5 通信保畅
7.恢复与重建
8.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8.2 预案管理
8.3 预案解释
8.4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防灾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推动防灾减灾模式向事前预防转移,完善应急救援工作机制,规范处置流程,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突发性地质灾害事件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全市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六盘水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六盘水市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响应工作机制》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六盘水市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以及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保障安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科学救援、快速反应、安全高效,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1.4.2 统一领导,部门协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同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动协同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1.4.3 以防为主,分级负责。牢固树立“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重要理念,从源头防范化解地质灾害重大风险。坚持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应急工作机制,按照灾害等级分级负责、上下联动、高效应对。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六盘水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是六盘水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下设的专项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工作。当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抢险救灾需要,可以在常态组织体系基础上扩大响应,成立现场指挥机构。各级各部门可根据需要设立行业地质灾害防治组织机构,负责本行业(单位)领域的地质灾害防治的相关工作。
2.1 市级指挥机构及职责
2.1.1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主要职责为: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和应急处置工作;查明地质灾害成因、规模、威胁范围、威胁人数及发展趋势等情况,提出科学可行的监测预警措施及抢险救援方案;调集救援力量,协调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协助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国家、省、市相关指挥机构安排的其他工作。
2.1.2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人员组成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联系自然资源工作的副秘书长、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市应急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能源局、市气象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六盘水军分区、武警六盘水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六盘水车务段、六盘水供电局、省地矿局一一三地质大队、省有色金属和核工业地质勘查局二总队、省地质环境监测院六盘水分院等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明确具体的内设机构及人员负责日常联动协调工作。
2.1.3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局1名分管负责人兼任。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传达上级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提出需要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和工作建议;组织专家开展风险研判,分析灾害发展趋势;会同气象、应急等部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监测,适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承担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完成国家、省相关指挥机构和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2.2 市(特区、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根据本行政区域应对地质灾害工作需要,建立地质灾害专项指挥机构,承担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和组织指挥等工作;建立相邻县区的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区域性、流域性、关联性强的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2.3 专家组
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情或险情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监测预警、趋势分析、风险研判等工作,提出防治措施建议,为地方政府应对地质灾害处置提供技术决策支撑。
3 应急准备
3.1 组织准备
各级各部门承担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负责全面防范化解地质灾害安全风险。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合力防灾,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领域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监督检查本行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3.2 预案准备
各级各部门要编制完善本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持续推动应急预案全覆盖,围绕预案扎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确保临灾遇险反应快速、救援有力有序、处置有效。县、乡两级要细化应急预案,根据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情况,科学制定《地质灾害隐患点临灾避险预案》并组织开展预案演练,落实部门责任,明确预警人员、预警信号,撤离路线及避险场所,储备应急物资,确保应急预案的完整性、衔接性与可操作性。
3.3 力量装备准备
坚持预防预备和应急处置相结合,时刻能进入临战状态,做好应急救援力量、物资、装备等准备,遇到情况能第一时间科学有效应对处置。
3.3.1 队伍准备。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地质灾害专业防治与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快防治与应急救灾管理人才、专业人才及基层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应急救灾保障能力。
3.3.2 物资装备准备。各级各部门应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需求,做好全市地质灾害调查、监测预警、应急救援等物资装备储备和更新补充,并通过与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协议等方式,保障地质灾害防治与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等物资装备的生产、供应。
3.3.3 资金准备。各级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将地质灾害救灾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地质灾害救援所需支出;切实加大地质灾害防范的政府投入,加强资金监督和管理;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保障机制,鼓励社会援助。
3.4 风险隐患排查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域、人员聚集区域、重要设施区域和在建工程等开展动态排查,建立风险隐患台账;严格执行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的地质灾害“三查”制度,对发现的新增隐患及时纳入台账管理;动态调整群测群防力量,常态化规范化推进群测群防工作,落实经费,推动从“无偿义务向有偿责任”转变;充分利用技术保障机构开展地质灾害动态排查调查,动态更新各类地质灾害隐患点基础数据库。
3.5 监测预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人防”和“技防”并重,不断健全完善群测群防体系和专业监测体系,提升专群结合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效能。
3.5.1 夯实“人防”基础。全面落实“点面双控”“一体五位”网格化管理机制,明确监测预警责任分工和任务流程,按照每个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斜坡至少安排1名监测员(巡查员)的要求,全覆盖落实在册地质灾害隐患点群测群防责任。各村组要落实地质灾害巡查排查责任,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常态化做好村寨周边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跟踪管理,督促建设单位落实人员加强施工期间巡查监测,做好工程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及成果应用工作,有效防范人为工程活动诱发地质灾害风险。
3.5.2 强化“技防”应用。推进自动化监测站点建设与运行维护,保障自动化监测预警系统24小时在线监测,合理设定预警阈值,适时优化升级监测设备,推动专业监测全覆盖,提升科技防灾能力。依托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指挥平台,开展风险研判、指挥调度、项目监管、信息共享等工作。对平台发出的预警信息,严格按规定及时予以响应,做到每一条预警信息都得到妥善处置。
3.5.3 提高预报信息精准度。自然资源、应急、气象等部门要加强风险研判会商,及时研判降雨、地震等因素诱发地质灾害的风险,第一时间发布地质灾害风险预警信息。
3.6 临灾避险
全面落实“三个紧急撤离”避险措施,强化山丘地区强降雨转移避险工作机制,落实包保责任制,特别是对孤、寡、老、残、幼等特殊群体责任到人,遇有异常险情坚决果断撤离并适当扩大撤离范围,加强转移安置点规范化管理。强化危险区管控,危险区做到断水、断电、封路,设立值守卡点,落实人员值班值守,严防避让群众回迁或在危险区从事农业生产活动。
3.7 搬迁避险和工程治理
全面推进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对自然诱发的地质灾害,精准识别搬迁对象,积极申报项目,争取国家资金支持,通过进城购房、集中规划搬迁、分散安置等方式分批实施避险搬迁,提前做好安置选址,配套资金保障到位。对自然诱发适合工程治理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编制工程治理方案,积极申报项目,争取国家资金实施治理。对采煤等人为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督促责任单位实施搬迁或工程治理,有效消除隐患存量。
3.8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各部门应以社会公众为对象,以各级防治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受威胁群众为重点,广泛开展各类宣传活动。针对地质灾害“一体五位”人员定期开展培训。按有关规定开展地质灾害专项预案演练和地质灾害隐患点避险演练,确保预警信号能识别,撤离知路线,避险有场所。
4 预防与预警机制
4.1 预防措施
各市(特区、区)承担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开展灾害风险调查,完善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预警网络,提升地质灾害隐患的早期识别、综合监测预警能力,定期开展巡查检查。将已发现的隐患点纳入管理台账,分类采取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等措施。
4.2 预警机制
4.2.1 预报预警体系。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体系,形成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网络。县级以上自然资源、水务、水文、应急、气象等部门密切合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共享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汛情、雨情、地震等监测预警信息。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根据监测的变化情况,及时研判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预警响应,预警响应发布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空间范围以及风险等级等。
4.2.2 预警响应分级。预警响应从低到高划分为四个等级:Ⅳ级预警用蓝色表示、Ⅲ级预警用黄色表示、Ⅱ级预警用橙色表示、Ⅰ级预警用红色表示。
4.2.3 预警响应启动程序。
Ⅳ级预警响应。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并发布。
Ⅲ级预警响应。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Ⅲ级预警响应建议,经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联系市自然资源局的副秘书长)批准后,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并发布。
Ⅱ级预警响应。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预警响应建议,经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后,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并发布。
Ⅰ级预警响应。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Ⅰ级预警响应建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并发布。
4.2.4 预警启动条件及行动。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区域内气象情况、地质灾害威胁人数、潜在经济损失、区域面积、监测数据、隐患点规模,结合地质灾害“一体五位”人员现场核查情况进行综合会商研判,当有以下情况之一时,根据实际需要启动相应级别地质灾害预警响应。
Ⅳ级预警响应:
(1)启动条件。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发布地质灾害蓝色预警。
(2)预警响应行动。启动乡、村级响应,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安排,组织村支两委、监测员(巡查员)及广大群众做好巡查排查,重点加强一类地质灾害隐患点、二类地质灾害隐患风险区域、村寨周边、房前屋后的巡查排查及监测监控工作,做到隐患早排查、早发现、早监测、早处置。带班负责人要坚守岗位,亲自调度各村组、隐患点情况,乡(镇、街道)负责人要到联系包保点检查,全面掌握一类地质灾害隐患点、二类地质灾害隐患风险区域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自然资源部门要开展巡回检查,全面掌握辖区范围一类地质灾害隐患点、二类地质灾害隐患风险区域变化情况。监测员(巡查员)要履职尽责,做好雨前、雨中、雨后巡查排查及监测预警工作,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及时通知群众撤离避让。
Ⅲ级预警响应:
(1)启动条件。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或24小时降雨量累计达100毫米以上150毫米以下,发布地质灾害黄色预警。
(2)预警响应行动。启动县、乡、村三级响应,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及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要坚守岗位,亲自安排,亲自调度,组织各级各部门加大隐患巡查排查力度。各市(特区、区)联系包保负责人要关口前移,下沉一线,亲自到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督导检查,盯紧一类地质灾害隐患点、二类地质灾害隐患风险区域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当出现异常情况时,要坚决采取果断措施,严格执行“危险隐患点强降雨时紧急撤离、隐患点发生异常险情时紧急撤离、对隐患点险情不能准确判断时紧急撤离”的要求,加强撤离避让人员管控,全力保障受胁群众安全。各市(特区、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要提前做好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等准备工作,保持临战状态,确保一旦发生灾情险情,第一时间按照程序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有关单位人员赶赴现场开展救援,高效处置灾情险情。驻各市(特区、区)技术保障单位人员要全员驻守,参与各市(特区、区)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值班值守,全力配合各市(特区、区)自然资源部门做好降雨区域的巡回检查指导,及时核查新增隐患点及隐患点加剧情况。有关地勘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技术保障工作,组织专家队伍深入重点地区、重大隐患点调研指导,加强隐患风险研判,科学划定危险区,指导属地乡(镇、街道)做好防范工作。各市(特区、区)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加强行业领域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加强在建项目监管,源头管控行业领域及工程活动诱发地质灾害风险。
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安排,组织村支两委、监测员(巡查员)及广大群众加大对一类地质灾害隐患点、二类地质灾害隐患风险区域及村寨周边、通组公路沿线、房前屋后的巡查排查力度,增加监测监控频次,做到地质灾害隐患早排查、早发现、早监测、早处置,做到排查多层次、不间断。分管负责人要带队到一类地质灾害隐患点、二类地质灾害隐患风险区域检查,牢牢掌控辖区内地质灾害发展趋势。乡(镇、街道)负责人要到联系包保点检查,全面掌握一类地质灾害隐患点、二类地质灾害隐患风险区域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带班负责人要坚守岗位,加大对重点区域、隐患点及各村组的调度力度,及时上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要开展巡回检查,接到监测员(巡查员)发现隐患变化加剧和出现异常情况报告,要立即赶赴现场核实,第一时间上报信息。
村支两委要全面排查辖区范围一类地质灾害隐患点、二类地质灾害隐患风险区域情况,发现异常,第一时间组织群众撤离避让,及时上报信息。巡查员(监测员)要履职尽责,加强巡查排查力度,做好雨前、雨中、雨后巡查排查及监测预警工作,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及时通知群众撤离避让。
Ⅱ级预警响应:
(1)启动条件。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或24小时内降雨量累计达150毫米以上以及3日连续降雨量累计达200毫米以上,发布地质灾害橙色预警。
(2)预警响应行动。启动市、县、乡、村四级响应,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进入一级响应状态,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安排部署,亲自调度,组织各级各部门加大强降雨落区巡查排查力度。县级领导要亲自带队到重大隐患点、强降雨区域开展督导检查,保障各项措施落细落实。市、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要提前做好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等准备工作,加强信息沟通,强化部门联动,在发生灾情险情时,第一时间按程序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组织有关单位人员赶赴救援,全力保障受胁群众的安全。市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管行业必须管地灾”责任,牵头组织开展行业领域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查排查及监测预警工作,严防死守行业领域地质灾害风险。市、县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要组织专家深入重大隐患点、强降雨落区进行指导,精准研判风险,指导乡(镇、街道)做好防范工作。
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安排,组织村支两委、监测员(巡查员)及广大群众加大一类地质灾害隐患点、二类地质灾害隐患风险区域及村寨周边、通组公路沿线、房前屋后的巡查排查力度及监测监控频次。分管负责人要带队到一类地质灾害隐患点、二类地质灾害隐患风险区域检查,牢牢掌控辖区内地质灾害发展趋势。乡(镇、街道)负责人要到联系包保点检查,全面掌握一类地质灾害隐患点、二类地质灾害隐患风险区域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带班负责人要坚守岗位,加大对重点区域、隐患点及各村组的调度力度,及时上报灾情险情信息。自然资源部门要开展巡回检查,接到监测员(巡查员)发现隐患变化加剧和出现异常情况报告,要立即赶赴现场核实,做好灾情险情信息上报。
村支两委要全面排查辖区范围一类地质灾害隐患点、二类地质灾害隐患风险区域情况,发现异常,第一时间组织群众撤离避让,第一时间上报信息。监测员(巡查员)要履职尽责,加强巡查排查力度,做好雨前、雨中、雨后巡查排查及监测预警工作,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及时通知群众撤离避让,赢得处置第一时间。
Ⅰ级预警响应:
(1)启动条件。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或24小时内降雨量累计达200毫米以上以及3日连续降雨量累计达300毫米以上,发布地质灾害红色预警。
(2)预警响应行动。启动市、县、乡、村四级响应,各市(特区、区)人民政府、六盘水高新区管委会、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进入一级响应状态,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安排部署,靠前指挥,组织各级各部门加大强降雨落区巡查排查力度。县级领导要亲自带队到重大隐患点、强降雨区域开展督导检查,保障各项措施落细落实。市、县应急总指挥部要提前做好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等准备工作,加强信息沟通,强化部门联动,保障发生灾情险情时,第一时间按程序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组织有关单位人员赶赴救援,全力保障受胁群众的安全。市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管行业必须管地灾”责任,牵头组织开展行业领域地质灾害隐患的巡查排查及监测预警工作,严防死守行业领域地质灾害风险。市、县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要组织专家深入重大隐患点、强降雨落区进行巡回指导,精准研判风险,指导乡(镇、街道)做好防范工作。
各乡(镇、街道)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组织村支两委、监测员(巡查员)及广大群众加大一类地质灾害隐患点、二类地质灾害隐患风险区域及村寨周边、通组公路沿线、房前屋后的巡查排查力度,增加监测监控频次。分管负责人要带队到一类地质灾害隐患点、二类地质灾害隐患风险区域检查,牢牢掌控辖区内地质灾害发展趋势。乡(镇、街道)负责人要到联系包保点检查,全面掌握一类地质灾害隐患点、二类地质灾害隐患风险区域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带班负责人要坚守岗位,加大对重点区域、隐患点及各村组的调度力度,及时上报灾情险情信息。自然资源部门要开展巡回检查,接到监测员、巡查员发现隐患变化加剧和出现异常情况报告,要立即赶赴现场核实,做好灾情险情信息上报。
村支两委要全面排查辖区范围一类地质灾害隐患点、二类地质灾害隐患风险区域情况,发现异常,第一时间组织群众撤离避让,第一时间上报信息。巡查员(监测员)要履职尽责,加大巡查排查力度,做好雨前、雨中、雨后巡查排查及监测预警工作,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及时通知群众撤离避让,争取赢得处置第一时间。
4.2.5 预警响应调整和终止。预警响应等级视气象条件以及实时监测情况动态调整,参照预警响应启动程序调整或终止地质灾害预警响应。
5 应急处置和救援
5.1 灾情报告
5.1.1 灾情速报。地质灾害事发地应当及时将灾情或险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和应急部门负责建立本系统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在接到地质灾害信息后,应相互通报。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质灾害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在事发后20分钟内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在事发后20分钟内向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电话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重大以下级别地质灾害在发展过程中演变为重大及以上级别的,首报时间可从达到重大级别时算起)。
发生较大级别地质灾害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在事发后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在事发后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一般地质灾害在发展过程中演变为较大级别的,首报时间可从达到较大级别时算起)。
发生一般级别地质灾害后,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2小时内电话首报,在3小时书面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8小时内书面向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地质灾害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段或可能演化为较大及以上地质灾害的信息要及时报送市委、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受地质灾害分级标准限制。
速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规模、伤亡(死亡、失踪和受伤)人数、直接(潜在)经济损失、引发因素及发展趋势、相关主管部门采取的对策和措施等。
5.1.2 续报和终报。根据地质灾害发展变化以及应急救援工作进展,及时做好有关情况的续报和终报工作。
5.2 先期处置
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及有关责任单位发现或接报地质灾害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疏散转移受胁人员,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管控进出道路,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防范次生灾害。情况紧急时,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情况下可先行组织搜救被困人员。
5.3 应急响应
5.3.1 应急响应分级。应急响应从低到高划分为四个等级: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
5.3.2 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Ⅳ级应急响应。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启动并发布。
Ⅲ级应急响应。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建议,经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联系市自然资源局的副秘书长)批准后,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并发布。
Ⅱ级应急响应。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建议,经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后,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并发布,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后续,按照省级启动的Ⅱ级应急响应执行,抢险救援工作由省级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
Ⅰ级应急响应。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建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并发布,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后续,按照国家、省级启动的Ⅰ级应急响应要求执行,抢险救援工作由省级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发生在重大会议、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地质灾害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5.3.3 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及行动。
Ⅳ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当发生或初判发生,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应急响应行动。
①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传达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
②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出相关负责人及专家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视灾情情况通知市地质灾害指挥部成员单位增援。
③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灾害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和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
Ⅲ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当发生或初判发生,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应急响应行动。
①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灾害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在征求市政府总值班室同意后立即上报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
②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传达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启动应急响应,通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人员、装备、物资的准备。
③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统筹安排部署抢险救援工作,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指挥长的安排,第一时间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④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调派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根据需要,提请市人民政府协调六盘水军分区、武警六盘水支队增援。
⑤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调集资源,协调各方力量,全力做好应对处置、医疗救护、新闻宣传和应急保障等工作。
⑥现场指挥部加强信息调度分析,持续做好会商研判,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灾情情况。
Ⅱ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当发生或初判发生,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应急响应行动。
①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灾害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自然资源局厅、省应急厅和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启动应急响应,通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人员、装备、物资的准备。
②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传达上级工作部署,通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立即赶赴现场报到、待命。
③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统筹安排部署抢险救援工作,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指挥长的安排,第一时间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④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调派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根据需要,提请市人民政府协调六盘水军分区、武警六盘水支队增援。
⑤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调集资源,协调各方力量,全力做好应对处置、医疗救护、新闻宣传和应急保障等工作。
⑥现场指挥部加强信息调度分析,持续做好会商研判,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灾情情况。
⑦省领导及相关部门到达现场后,按照Ⅱ级应急响应要求,由省领导统一指挥抢险救援工作。
Ⅰ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当发生或初判发生,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应急响应行动。
①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灾害有关情况及时上报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和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启动应急响应,通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人员、装备、物资的准备。
②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传达上级工作部署,通知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立即赶赴现场。
③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统筹安排部署抢险救援工作,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安排,第一时间组织开展应急处置。
④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调派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根据需要,提请市人民政府协调六盘水军分区、武警六盘水支队增援。
⑤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调集资源,协调各方力量,全力做好应对处置、医疗救护、新闻宣传和应急保障等工作。
⑥现场指挥部加强信息调度分析,持续做好会商研判,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灾情情况。
⑦国家、省领导到达现场后,按照Ⅰ级应急响应要求,由国家领导统一指挥抢险救援工作。
5.4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现场组织指挥机构应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情况、应急处置工作等相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5.5 应急响应终止
人员搜救工作已经结束,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事发地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事发地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参照应急响应启动程序终止地质灾害应急响应。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5.6 调查评估
较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处置完成后,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局要组织力量,对灾害的成因、性质、影响范围、受损程度、责任落实、应急处置工作等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形成调查评估报告,并经省应急厅、省自然资源厅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正式报告。
一般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的处置评估报告,分别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同级应急、自然资源及相关部门完成,报上市级应急、自然资源部门同意后,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正式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组织保障
应急响应启动后,市、县两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按要求进入应急工作状态,指挥人员和工作人员立即到岗,并根据灾情等级统筹组织、指导、协调开展地质灾害应对处置,负责分配、调派抢险救援力量、救灾物资资金。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职能职责,按照应急预案协同配合,共同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6.2 指挥平台保障
市、县两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相关单位应确保地质灾害发生后,辅助应急指挥决策的应急指挥平台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高效运转,确保后方与地质灾害现场能够实现远程视频会商,保障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在抢险救灾中进行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6.3 资金保障
各级各部门根据灾情需要及时拨付应急救灾资金,确保救灾工作的资金需要。对受地质灾害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和县级人民政府的请求,市级财政按规定予以支持。
6.4 物资装备保障
市、县两级地质灾害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制定抢险救援物资装备需求方案,按照就近原则调派应急物资和装备设备,对我市没有储备的物资和装备设备可提请省和其他市(州)援助。
6.5 通信保畅
地质灾害发生后,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立即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优先保障抢险救灾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
7 恢复与重建
事发地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综合指导协调,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并具体实施。发生较大以上灾害的,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协调和帮助,指导恢复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8 附则
8.1 责任与奖惩
在地质灾害防治与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市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追认。
各级地质灾害指挥机构应强化对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常态化督导。对因工作失误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有关部门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印发实施后,由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局分别报省应急厅、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各市(特区、区)应组织编制本地区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局备案。
本预案根据省、市级相关预案修订情况和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评估情况,及时组织修订完善。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局承担。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市应急救援总指挥部2020年7月24日印发的《六盘水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