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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应急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手册

发布时间: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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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如果说刑法是严厉的父亲(不容许我们犯错,否则将被科以刑罚处罚),则可将民法比作为慈祥的母亲,呵护我们的一生、保障每个人的权利,正如孟德斯鸠所言“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民法典》是我国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以“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的方式赋予人们平等的法律主体地位,公开宣称“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以及“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被誉为公民“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推动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都具有重大意义。

一、《民法典》立法历程

(一)《民法典》的出台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民法典》的前身

未出台《民法典》之前,我们有《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单行法律,它们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有序运行发挥了良好的规范作用。《民法典》的出台,是将以上民事单行法律予以法典化整合,逻辑性、体系性更强,必将更有效发挥其权利保障效用,感谢这些“民事单行法律”对民法典出台的贡献。

(三)《民法典》的组成

《民法典》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民法典》实施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同时废止。

二、《民法典》修订亮点

(一)总则编八大亮点

在《民法典》的编纂步骤上,采取的是先总则编、后分编的两步走模式。《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通过实施,本次《民法典》总则编部分未有较大改动,仅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总则编亮点即《民法总则》的亮点:

1.胎儿享有继承权。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十六条)

2.八周岁孩子可以“打酱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十九条)

3.失能老人须监护。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二条)

4.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第一百零一条)

5.个人信息和网络虚拟财产受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第一百一十一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

6.见义勇为非重大过失不承担民事责任。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八十四条)

7.诉讼时效延长至三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

8.未成年人遭性侵,成年后还能起诉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一条)

(二)物权编七大亮点

1.新设添附制度。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者具有新物性质的物。《民法典》规定了加工、附合、混合三种添附形式,如物件加工、材料生产、房屋增建、房屋装修等。(第三百二十二条)

2.三权分置--土地经营权来了。以适应“三权分置”后土地经营权入市的需要,《民法典》物权编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的规定。(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百六十一条、第三百六十三条)

3.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表决门槛,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第278条、第281条)

4.细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规则。《民法典》规定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有利于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物权法》规定使用期限最长七十年,如继续使用需再签订合同,缴纳费用。

是否缴纳费用、缴纳多少费用等等问题,《民法典》授权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后规定。(第三百五十九条)

5.居住权入法实现物尽其用。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住房制度的要求,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明确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第二编第十四章)

6.走向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的统一。删除了《物权法》中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具体登记机构的内容,为今后建立统一的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第四百零二条、第四百二十七条)

7.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民法典》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三)合同编六大亮点

1.电子合同开启无纸化时代。为了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以及百姓网购需求的增多,《民法典》规定,数据电文也具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纸质合同将逐步退出互联网时代。(第五百一十二条)

2.有理有据,向霸座者说不。针对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问题,《民法典》细化可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八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八百一十九条、第八百二十条)

3.对商家的霸王条款”说“不”。“禁止自带酒水”“特价、促销商品概不退换”《民法典》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五条至第四百九十八条)

4.物业纠纷不用怕,物业服务合同来维权。针对物业服务领域的突出问题,《民法典》增加规定物业服务合同,为老百姓解决物业纠纷提供法律依据。(第三编第二十四章)

5.“借一万、还十万”,网贷被套路不用怕。针对近年来各界反映强烈的高利贷问题,草案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

6.房子被拍卖,承租者家在何方。为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保护承租人的利益,《民法典》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此外,为适应我国保理行业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民法典》增加了保理合同(第三编第十六章);为进一步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民法典》细化了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制度、增加了债务清偿抵充规则、完善了合同解除等合同终止制度(第三编第五章);在总结现行合同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民法典》通过完善检验期限的规定和所有权保留规则等完善了买卖合同(第六百二十二条、第六百二十三条、第六百四十一条至第六百四十三条);为适应现实需要,《民法典》吸收了担保法中关于保证和定金规则的规定,增加了保证合同,完善违约责任制度(第三编第十三章、第五百八十六条至第五百八十八条)

(四)人格权编七大亮点

人格权独立成编即是《民法典》的核心亮点,以凸显对人格权的保障。

1.确立器官捐献的基本规则。针对当下组织或个人强迫、欺骗、利诱人体器官捐献现象,此次《民法典》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捐献器官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遗嘱形式。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一千零六条)

2.预防性骚扰:明确机关、企业、学校责任。近年来,性骚扰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有调查显示,该问题常见于企业、学校等单位,而地铁站、公交车上、餐厅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也是性骚扰频发之地。对此,《民法典》规定了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第一千零一十条)

3.姓名权、名称权的扩张保护。明确对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4.禁止非法收集个人信息。针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甚至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5.“标题党”“跟风党”或将承担民事责任。对行为人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涉及的民事责任承担,以及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等作了规定(第一千零二十五条、第一千零二十六条)。

6.侵犯隐私权行为具体化。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侵犯隐私权的手段愈发隐蔽多样,此次《民法典》与时俱进,规定了隐私的定义,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7.个人信息内涵的开放性。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条件,构建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合理平衡保护个人信息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保护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义务。(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至第一千零三十九条)

(五)婚姻家庭编八大亮点

1.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相协调。《民法典》将收养人须无子女的要求修改为收养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

2.收养有漏洞,《民法典》来护航。为进一步加强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在收养人条件中增加“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四项)

3.离婚太冲动,30天内可撤回。为减少“头脑发热”式离婚,《民法典》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4.想离婚又多了一条路径。针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久调不判”的现象,《民法典》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一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还对方一份自由。

5.疾病作为婚姻无效的事由被删除。《民法典》不再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而是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并且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6.离婚负债多,法律来辨析。根据社会发展需要,《民法典》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7.离婚案件中二周岁以下子女抚养权不再有争议。《民法典》将现行婚姻法规定的“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为原则”修改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以增强可操作性。

8.规范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六)继承编六大亮点

1.扩大遗产范围。《民法典》删除此前对遗产的列举,以“合法的财产”一言概之,扩大了遗产的范围。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公民财产类型、财产形式日益丰富、增多,虚拟财产等新型财产可纳入遗产范围。(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2.丧失继承权受遗赠权可“失而复得”。《民法典》新增丧失继承权情形的同时补充规定了宽宥制度。被继承人已知继承人对其实施了相应的违法行为,却愿意对继承人的过错行为予以宽恕,恢复其已丧失的继承权,应对其意愿予以尊重。(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3.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至侄、甥。为了财产更多流转在血亲家族中,而非收归国家,《民法典》将代位继承扩大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形,使得被继承人的侄、甥获得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资格,突破了原先晚辈直系血亲的限制。(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4.增加打印、录像遗嘱新形式。《民法典》增设了打印遗嘱与录像遗嘱两种法定遗嘱形式。(第一千一百三十六、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5.废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为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民法典》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以更好保护民法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第一千一百三十五、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6.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增加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七)侵权责任编七大亮点

1.确立“自甘风险”规则。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草案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2.规定“自助行为”制度。明确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

3.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4.完善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依照相关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第一千二百零六条第二款)

5.规范医患关系与患者隐私保护。进一步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明确医务人员的相关说明义务,加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6.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规则。(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7.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同时针对此类事件处理的主要困难是行为人难以确定的问题,强调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三、《民法典》主要内容

第一编 总则 

1.《民法典》包括哪些内容?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

2.为什么说《民法典》是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非常广泛,它规范各类民事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百姓衣食住行、生老病死、生产经营等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是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3.《民法典》的实施时间?

《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4.《民法典》总则编有什么作用?

《民法典》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由此可知,总则是《民法典》的序言和总纲,确立了《民法典》的基本制度、框架,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 

5.《民法典》中的平等原则是什么?

《民法典》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相互之间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他们的合法权益也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前提和基础,是国家立法规范民事法律关系的逻辑起点。 

6.《民法典》中的自愿原则是什么?

《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也称意思自治原则,就是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愿从事民事活动,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及其设立、变更和终止,自觉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 

7.《民法典》中的公平原则是什么?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要秉持公平理念,公正、平允、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8.《民法典》中的诚信原则是什么?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信原则,是指所有民事主体在从事任何民事活动,包括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时,都应该秉持诚实、善意,不诈不欺,言行一致,信守诺言。诚信原则作为民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 

9.《民法典》中的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是什么?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不得违反各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概念构成的,要求民事主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遵循社会主体成员所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 

10.《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是什么?

《民法典》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创举。 

11.自然人享有哪些民事权利?

《民法典》第109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110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第11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12.通常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几年?

《民法典》第188条第1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社会在发展,经济交易方式和类型也在不断创新,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由原来的两年延长为三年,可以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13.《民法典》对自然资源管理的影响?

《民法典》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首次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写入总则编, 为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修复、绿色矿山建设等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民法典》丰富完善了物权保护体系, 为依法设立、保护和变更包括土地、矿产、海洋、森林等相应的自然资源民事权利提供依据,为构建更加完善的自然资源要素市场、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民法典》也 将作为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法治准则,对自然资源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要求。《民法典》通过强调私权保障,遏制公权力的滥用,将有利于进一步厘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更大程度地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有专家提出,《民法典》在用益物权编中确认了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促使我们在自然资源管理工作中,进一步厘清哪些行政行为是站在国家的角度保护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哪些行政行为又是站在市场监管者的角度去维护用益物权。

第二编 物权 

1.《民法典》物权编调整的范围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205条规定,物权编调整的范围是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2.物权保护的原则是什么?

平等保护原则。《民法典》第207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对物权实行平等保护,有利于维护市场经济主体的平等地位,促进公平竞争,可以有效地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秩序,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法制保障。 

3.物权的公示方法有哪些?

登记和交付。《民法典》第208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4.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如何获得救济?

《民法典》第233条规定,权利人在物权收到侵害时,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5.什么是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简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它与多层建筑物出现后数人区分享有同一建筑物的现象联系。《民法典》第271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6.居民小区内车位的归属和使用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民法典》第275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开发商可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给业主。对于占用小区道路修建的停车位,产权不在开发商而在全体业主手里,可以由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如何进行利用。

7.居民小区的哪些事项必须由业主共同决定?

《民法典》第278条第1款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⑴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⑵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⑶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⑷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⑸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⑹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⑺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⑻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⑼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8.居民小区的停车位收入、电梯及楼房外墙面的广告收入,归谁所有?

《民法典》第282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9.利害关系人在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复制中的义务是什么?

《民法典》第219条规定: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拓展:这一规定体现了权利义务一致的要求,在保障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同时,增设了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相关义务,对于保护权利人的隐私,防止不动产登记资料被不当利用具有现实意义。

10.不动产登记如何收费?

根据《民法典》第223条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拓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要求,实行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其中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同时,小微企业按照《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

11.建设用地使用权如何取得?

根据《民法典》第347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拓展:《民法典》坚持宪法确定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制度不动摇,明确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丰富用益物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等一并写入《民法典》;无偿设立居住权、设立土地经营权。

第三编  合  同 

1.《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范围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463条,合同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交易活动都是通过缔结和履行合同来进行的。市场主体根据自己的需要与他人订立合同,通过交易商品或者服务,在彼此满足各自的需要的同时,促进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同关系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法律关系。

2.《民法典》中的合同有哪些?

《民法典》合同编中规定了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物业服务合同,行纪合同,中介合同,合伙合同19种典型合同,以及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两种准合同。 

3.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哪些形式?

《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4.合同内容一般包含哪些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470条第1款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⑴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⑵标的;⑶数量;⑷质量;⑸价款或者报酬;⑹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⑺违约责任;⑻解决争议的方法。另外,根据改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5.合同中哪些免责条款无效?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指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为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民法典》第506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⑴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⑵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6.什么是债权的转让?

债权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债权的内容,由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既可以将债权全部转让,也可以将债权部分转让。债权全部转让的,原合同关系消灭,产生一个新的合同关系,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成为新的债权人。债权部分转让的,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加入原合同关系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

7.债务转让需满足什么条件?

债务转让,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民法典》第551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8.债权债务在什么情况下终止?

《民法典》第557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1)债务已经履行;(2)债务相互抵销;(3)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4)债权人免除债务;(5)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6)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9.合同解除权该如何行使?

根据《民法典》第565条及第562条、第563条规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要做到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合同的解除需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二是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10.合同解除后将产生怎样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566条第1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11.合同的违约责任有哪些类型?

违约,即违反合同。违反合同义务,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57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2.合同违约方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民法典》第583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在实际履行与赔偿损失这两种违约责任的关系上,我国法律采用的是两者可以并用的原则,因为法律设定这两种违约责任的目的是不同的。

13.《民法典》中的绿色原则在买卖合同中如何体现?

《民法典》第509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625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14.什么是保证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681条的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15.什么是租赁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703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16.什么是融资租赁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735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17.什么是保理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761条规定,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18.什么是承揽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770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19.什么是建设工程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788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20.什么是运输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809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21.什么是技术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843条规定,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22.什么是保管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888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23.什么是仓储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904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24.什么是委托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919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25.什么是物业服务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937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26.什么是中介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961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7.买房时,买方能绕开委托的中介直接与卖方订立合同吗?

不可以。根据《民法典》第965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民法典》规定禁止跳单,委托人若跳单,仍然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此规定是为了让违背诚信原则的委托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同时保护中介人的合法利益。

第四编    人格权

1.《民法典》为什么要单独设立人格权编?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保护人格权、维护人格尊严,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为了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全会关于“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精神,落实宪法关于“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要求,在总结我国现有人格权法律规范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民法典》中增设了人格权编,为人格权保护奠定和提供了充分的民事请求权法律基础。

2.《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调整范围是什么?

《民法典》第989条规定,本编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人格权编”的调整范围与人格权有关。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人格权编调整前者,即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

3.人格权包括哪些权利?

《民法典》第990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以上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4.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享有人格权吗?

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不能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对自然人的人格权保护具有充分的伦理价值,而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一定范围的人格权,更多涉及财产利益,或者间接地保护组织背后的自然人。

5.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都有哪些?

《民法典》第1033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1)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2)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3)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4)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5)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6)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6.哪些信息属于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

《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7.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民法典》第1035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1)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3)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4)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第五编   婚姻家庭

1.《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调整哪些民事关系?

《民法典》第1040条规定,本编调整因婚姻家庭产生的民事关系。

2.《民法典》对我国的婚姻制度和原则有哪些具体规定?

《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明确禁止的行为有哪些?

《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4.夫妻的共同财产有哪些?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如汽车、房产、公司股权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5.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6.夫妻双方如何申请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通过婚姻登记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六编    继   承

1.遗产继承的方式有哪些?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继承方式有三种:第一,法定继承;第二,遗嘱继承;第三,遗赠。

2.哪些主体享有继承权?

《民法典》第1120条规定,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因此,享有继承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享有继承权。

3.自然人死亡后哪些财产属于遗产?

《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个人合法财产是指公民自己通过劳动、接受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的财产,包括个人的各种合法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等所有合法财产。

4.怎样办理公证遗嘱?

《民法典》第1139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申办公证遗嘱,遗嘱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⑴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⑵遗嘱涉及的财产凭证,如房产证、存款证明、股权证明等;⑶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5.没有遗嘱的法定继承,如何确定继承人的顺序和范围?

若公民在去世之前没有留下任何遗嘱,则去世之后的遗产将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和分配比例进行分割。《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6.子女需要替已去世的父母还债吗?

《民法典》第1159条、第1161条规定,子女继承父母遗产的,应当先用遗产清偿债务,剩余的遗产再进行分配。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子女没有清偿义务,当然,子女自愿清偿的除外。

第七编  侵权责任

1.什么是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是指造成损害并不必然承担责任,还要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如果行为人存在过错则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承担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责任编中的基本归责原则,不仅可以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法人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也可以预防和减少损害的发生,化解社会纠纷,促进和谐稳定。

2.什么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无过错责任,是指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要件,只要其活动或者所管理的人、物损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否则行为人就要承担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意义是为了及时救济受害人,使其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容易实现。

3.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伤的,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参加对抗性较强的文体活动容易受伤,但因为参加者是自愿参与活动的,应当充分认识到这些活动的危险性。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当然,如果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4.借车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是实际驾驶人还是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0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免费搭乘顺风车受伤,驾驶人是否需要赔偿受害人?

《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6.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234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绿色原则纳入《民法典》,将促进自然资源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加快实现绿色发展方式与生活方式,进一步凝聚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共处的社会共识。

四、《民法典》典型案例

1、什么是民事权利能力?

案例:小红今年6岁,爸爸不幸意外死亡。妈妈、爷爷、奶奶都有份继承财产,但是小红是未成年人,她可以继承财产吗?妈妈还怀着身孕,胎儿可以继承财产吗?

民事权利能力,指的是一个人获取民事权利的资格。

《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小红虽然未成年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但她和爷爷、奶奶、妈妈一样具有获取父亲遗产的资格。

关于胎儿,《民法典》还有例外规定,即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这属特殊规定,较原则规定优先适用。所以,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因此,小红妈妈腹中的胎儿也有继承的资格。

但是,如果胎儿出生时发现是死体有没有继承权?第十六条又规定“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据此,胎儿在腹中存活时不具有继承权,给胎儿预留的继承份额,还是爸爸的遗产,胎儿出生是死胎的,预留的继承份额要被爷爷、奶奶、妈妈、小红再分割;如果出生时是活的,那婴儿就具有继承权;如果出生后能独立呼吸再死亡的,也有继承权,就能继承爸爸的遗产,把爸爸的遗产变成他的遗产,他的法定继承人就只有妈妈一个了。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能不能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案例:李老太已经85岁了,老伴去年死亡,儿女全部定居国外,李老太不愿意出国,儿女也不能回国照顾,李老太觉得侄儿养自己挺好的,想请侄儿监护自己,但不知道可不可以。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事先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这是意定监护制度。通过协商,征得侄儿、儿女们同意,然后写个书面协议就可以了。

3、宣告自然人失踪的作用

案例:小王是一家餐馆的老板,手艺地道,客似云来,生意好得不得了。小王有两个孩子,妻子在家做全职家庭主妇。有一天,小王突然不见了,妻子急得赶快报警并印发大量的寻人启事寻找。两年多了,小王还是活不见人、死不见尸。小王在银行有存款,可是妻子不知道密码无法支取。这种情况,怎么解决?

这种情况就需要宣告自然人失踪。

《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民法典〉第四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四十二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可见,宣告小王失踪后,小王的妻子就可以代管小王财产。

4、自然人的人格权

案例:小丽和小李是好朋友,有一段时间,小丽遇到一点事情急用钱,求助于小李。小李二话不说就把自己好不容易存下的两万元钱全部借给了小丽,小丽出具了借条,约定度过这个难关就还钱。几年过去了,小丽早就度过了难关,但是一直找各种借口不还小李的钱,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小李被逼无奈,把小丽骗到家里关起来,逼小丽妈妈还钱。小李做得对吗?

债权人小李有讨债的权利,这毋庸置疑,但讨债的方法要合法,不能采用侵犯人身自由的做法。债权是财产权,而非法拘禁涉及人身权。在立法者的价值选择中,人身权显然比财产权重要,所以,小李明显侵犯了小丽的人身权利。债权债务关系通常用民法调整,而非法拘禁用刑法追究。

人身权利与财产权利不同,它与人身不可分离。人身权利分两类,一是人格权,二是身份权。

《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规定的就是人格权。人格权是一个人所以是人而不是奴隶或物所必需具备的权利,是拥有“做人”(民事主体)的资格所必需具备的权利。所谓人格尊严,就是说人格权必须受到尊重,要把人当人看。

人格权的特点就是与生俱来,有人身就有这项权利。人格权的具体内容在《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中作了列举:“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5、有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案例:小李和小王互相看不顺眼,某一日各邀约了两帮人进行互殴,结果其中的王一被打死、杨三被砍断了腿、花二被打成了内伤,呕血不止。造成这个结果,双方都肯定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同时也涉及了民事赔偿问题,请问王一、杨三、花二各被侵犯了什么民事权利?

《民法典》第一干零二条规定: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规定: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规定: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生命权以延续生命为内容;身体权保护身体组织的完整、对自身器官的合法处分和人身自由;而健康权维护身体功能的正常。因此,本例中,王一被侵犯了生命权,杨三被侵犯了身体权,花二被侵犯了健康权。

6、预约合同是否有效

案例:王七是村里的养鸡小能手,他饲养的跑山鸡远近闻名。这天,城里某大酒楼主动上门联系王七,说用王七养的鸡制作的辣子鸡特别美味,回头客颇多,希望王七扩大规模养殖,长期稳定供货,并就此意签订了意向书。王七非常高兴,招募了几个工人,购买了大量鸡苗以及配套的器具、药品、饲料,同时扩建了鸡舍。一切已准备就绪,酒楼突然变卦了,说某户养鸡场的鸡更好更便宜,不再需要王七的鸡。王七是不是就是空欢喜一场呢?当初的意向书是否有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据此,预约合同虽然是为订立合同而订的合同,但也是一种合同。现在酒楼违约,如果没有约定违约金,那王七的损失(至少为了扩大规模付出的相关费用)是可以主张赔偿的。

7、亲子关系如何确定

案例:李三是个多疑的人,因为女儿和自己长得一点都不像,在家里经常和妻子吵架,更进一步向妻子提出作亲子鉴定。妻子痛苦不堪,死活不肯。李三应该怎么办?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是否成立亲子关系,做个DNA鉴定就知道,但难就难在当事人拒绝作鉴定;而且一旦异议成立,人身关系的变化往往导致财产关系变化。这些问题在当事人达不成一致时,需通过诉讼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8、对缺乏劳动力又缺乏生活来源无人赡养的兄、姐是否有扶养义务?

案例:陈三属于寒门贵子类型,从小家里特别穷,母亲去世得很早,爸爸常年生病,家里有一个哥哥和姐姐。因陈三成绩一直都拔尖,全家人团结起来资助他读书。陈三也争气,研究生毕业后直接考进了某省直单位。现在陈三已经组建了家庭,一家人幸福美满。但是哥哥一直没成家,姐姐嫁的是一个残疾人,没有小孩,都全靠陈三每月的汇款过日子,那么陈三是在做好事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兄弟姐妹之间,祖父母、外祖父母同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虽都属近亲属,但较之父母与子女,还是远了些。彼此间的扶养、抚养、赡养,什么条件下有义务,什么条件下无义务,《民法典》作了仔细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兄、姐有扶养义务应当满足足三个条件:(1)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2)弟、妹有负担能力;(3)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

所以,陈三是在尽义务。

五、市应急管理局贯彻实施《民法典》的工作提示

与市应急管理局工作职责相关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四条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的规定。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抢险救灾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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